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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行为,我想问一个关于*的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1-08 00:00:1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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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想问一个关于*的问题

*购买属于一种射幸行为(射幸,即侥幸,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存在不确定性,本身也有很大的偶然性。如果实行实名制就具有了确定性,与*本身的性质就有点南辕北辙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要增加登记、验证等多种社会成本,成本过高就不利于*的发展。若直接在*上实名制打印上购买人相关信息,能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种案件的发生,这样,即使*遗失也还可以通过挂失等途径来补救。而对于彩民担心的中奖后没有安全感的问题,管理部门完全可以借鉴银行的做法,为彩民做到最大限度的保密,以消除彩民的后顾之忧,有关人士建议,可以考虑在初次购买*时为彩民设立账户,一旦中奖,即可将奖金划入账户,也可避免兑奖时引起的风险和麻烦。 目前,对于*不记名,不挂失的做法,有利于保护中奖者的隐私,如果一旦实行实名制,不利于保护中奖者的隐私,这就对*的销售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完全实行实名制,意味着甚至可以将*实行无纸化,那必将带来一个革命性的变化。
想法虽然很不错,但是实施起来并不是想象的那么简单,并且还给*销售带来更大的成本,就好比实行手机实名制,说起来容易,实施起来就不是那么容易了。
你中500W了~?也没用```你觉得实名制好,但别人不觉得啊

我想问一个关于*的问题

2,射悻行为类型是什么意思啊其为什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啊

不违反啊,*,保险都是啊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例如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 。 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

射悻行为类型是什么意思啊其为什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啊

3,保险继续教育题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

作为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具体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合同法律特征之一的射幸性的含义是指: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射幸合同以不确定性事项为合同标的,为人们所常说的撞大运。与人们平常生活中订立合同以确定性事件为标的的原则不同。因而常容易激发人们的投机心理,带来道德风险,所以人们一般认为射幸合同为不正当的。  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2、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3、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类合同的共同特点是机会性,即合同中所涉及的事项在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发生了合同中的事项时,就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当事人的义务;不发生时合同期满自行终止。最典型的是保险合同。
B 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赔付义务的财产有2个前提要件,即投保人完全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其次被保险事件的发生。事件的发生存在偶然性。这就是保险合同的射幸性的具体体现。还有同种类型的就是 购买*,对于是否向购买人支付彩金,具有射幸的性质。--------望采纳本次回答。
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并没有实质性的利益。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另外AC本来就不对,赔付不是必然履行的,因为有很多的免责情况。巡

4,公序良俗原则的例子有哪些不要案例分析

某“二奶”持情人遗嘱来分属于原配夫妻共同的财产。最后*依公序良俗判遗嘱不支持。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公序良俗原则是学者根据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立法用语而对中国现行的民法原则规定进行概括而得的,中国现行法因受前苏联民事立法及民事理论的影响,未使用公序良俗等字样,而以“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来表达出同样的精神,“社会公共利益”在内涵与作用方面同“公共秩序”相当;“社会公德”则与“善良风俗”相当。公序良俗原则在诸多民事立法较好的国家都有明文规定,如《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等等。民法之所以需要规定公序良俗原则,是因为立法当时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以弥补禁止性规定之不足。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当遇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秩序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时,*可直接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日本学者我妻荣运用判例综合研究法,将违反公序良俗行为归纳为以下七种类型:1:违反人伦的行为;2:违法正义观念的行为;3:利用他人窘迫、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4:极度限制个人自由的行为;5:限制营业自由的行为;6:处分生存基础财产的行为;7:显著的射幸行为。此即著名的“我妻类型”。我国学者从了学理上概括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1: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类型;3:违反性道德行为类型;4:射悻行为类型;5: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类型;6: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7: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8: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类型;9: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10:暴力行为类型。

5,为什么说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

*也是射幸合同,你可以比照此进行了了解。
会射箭吗如果把靶子当作100个目标,你只有一支箭,对于那100个目标来说,每个目标都有被射中的机会假如目标是人,就是说每个人都有机会出事故,但不可能100个人都同时出现事故如果所以入了保险的人同时出现事故,那保险公司不赔大了
因为保险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获得仅仅只是一个机会,当事人可能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也有可能什么都没有获得。所以说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当然保险合同还具有不要式合同、附合合同等方面的特征。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同时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例如最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就要求当事人要最大诚信地恪守合同。这也是出于稳定社会秩序、取法公平的需要。扩展资料保险合同是一项民事行为,而且是一项合同行为,因而,保险合同不仅受保险法的调整,还应当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调整,所以,保险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射幸合同
答: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这是由保险的射幸性决定的。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 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如前所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最大诚信原则,同理,保险合同也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具体运用很广泛。譬如,保险法中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道德危险不保的规定,等等,均是诚实信用义务的具体体现。
射幸合同的本质就是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对象是未来可能发生的,但现在无法确定是否会发生的,因为合同约定的事项无法预知。
保险人并不必然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不一定理赔 因为有些被保人一生都没有发生事故,而保险是发生事故时才理赔

6,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点

人身保险合同是定额给付性合同。当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只能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 大多数人身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也不存在比例分摊和代位追偿的问题。同时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也没有重复投保、超额投保和不足额投保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特点一:投保人对哪些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特点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会导致什么后果?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特点三:如何签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特点四:投保人如何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于合同成立后,可以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的,怎么办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特点五:受益人如何确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吗?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1、保险主体的自然广泛性。2、保险金的定值性。3、保险的储蓄性。4、保险费的非讼性。
属于对人身利益的一种财产性保险,射幸行为。往往都有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条款。实质上双方是不平等的。
文章TAG:行为我想一个关于射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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