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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法律关系怎么判断,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1 04:51:2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同一个法律关系是因同一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2,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法律分析: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者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例如,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的消灭,而且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如,房屋的买卖,除了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之间的关系也才能够成立。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成为“事实构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什么叫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3,法律上的同一父系怎么解释

同一父系多是司法鉴定结论中使用。父系鉴定是指曾祖父、祖父与曾孙子之间,同胞兄弟之间、叔侄之间等同一父系的亲缘关系鉴定。 由于Y染色体系男性特有,Y-STR呈父系遗传,在父系的所有男性个体中,包括兄弟、父子、叔侄、堂兄弟和祖孙等都具有相同的Y-STR单倍型。可明确或排除父系关系,但不能作为亲缘关系鉴定。
你好!民间说法,同父异母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法律上的同一父系怎么解释

4,同一法律关系是什么意思

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1、加工毛衣的例子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甲与乙的行为性质属民事法律关系,两者签订的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半年后,甲与乙的同样是一个加工承揽合同,但是与前例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它们只不过是主体、客体、内容都相同的两个不同合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如前所述,在法律关系的属性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和争论。我国法学界的争论主要集中在“法律关系究竟是思想意志关系”还是“思想意志关系与物质社会关系的统一”这一对问题上。我们认为,首先,以所谓思想关系和物质关系作为社会关系基本分类的看法,尽管有其深刻性,但并不能真正概括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即其不是社会关系分类的最佳方式。首先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那么这个法必须是以民生为本的,以人民的利益为主的。但是现在社会,尤其是我们的社会,太多的关系,太多的金钱和权力左右的。比如2010年比较流行的“我爸是李刚”。如果这些矛盾不解决,人民心里总是会有矛盾在的。也总是会有不满在的。另外,现在贫富差距太大,就拿现在的房价说,老百姓没几个买的起的,但是还是疯狂的涨,为什么?因为有钱的人太有钱了,所以政府职能限购,不让买,但是能否限制住呢?很多城市通过关系,权力,金钱完全可以打破这些规则,这就是不公平,没有规则。其原因前文已有论述。只有本源性社会关系和调整性社会关系的分野,才是划分社会关系的恰当方式。按照这一基本分类,则法律关系的基本属性是调整性社会关系。2、同一法律关系的例子如下: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

5,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刑法因果关系本身是一种带主观判断性的法律上的联系,自然有其自身的特点。刑法因果关系不必注重因果关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也不能在事实的联系中寻求内因和外因的区别。而注重的是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为危害结果负责,如何负责。
刑法因果关系判别标准。大部分刑法判别都是事出有因的。所以对于这些判断方法。基本上是由法律人员进行实地调查考察最后才能得出结论。并不能由申诉人说的区。处理。作为一个法官,一定要有。真实的平整证据。才能给出评判的标准。

6,什么是同一认定

同一认定是依据客体特征来判断两次或多次出现的课题是否未同一个客体的认识活动。同一认定是人类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基本方法,也是人认识客观事物的一种能力。首先,“同一”是表示事物或现象同其自身相等同的范畴。在不同的个体之间,无论两个个体多么相似,他们依然是两个个体。其次,在理解同一认定概念时须明确一点,即同一认定的客体要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过两次或两次以上。   就物证鉴定而言,客体的第一次出现往往是与所要认定的案件事实相联系,且留下了可供检验的特征反映体。所谓特征反映体就是以一定形式反映客体特征的实体。客体的第二次出现一般是某种侦察或调查活动的结果。第一次出现的客体称为“被寻找客体”,第二次出现的客体称为“受审查客体”。若某客体仅在人们的认识过程中出现一次,那么同一认定就无法进行。

7,法定继承和所有权确定纠纷是同一法律关系吗

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法定继承又称为无遗嘱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语源自罗马法的successio ab intesta,亦即非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将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承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于同一物享有所有权。共有的主体称为共有人,客体称为共有物。财产的单一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的主体是单一的,某人对某项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财产的共同所有是指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的人。共有关系是指各共有人因对同一物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所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共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房屋都享有所有权,因此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房屋共有人对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每个房屋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其他共有人的侵犯。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享有对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权利人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与债权相对应)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置等四项权利。 占有 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知自己属于无权占有的,为恶意占有。 因为拾得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对物的丧失而非所有权人的抛弃,因而所有权人仍对物享有物权,因此法律明文规定遗失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仍归于失主。 收益请求权是指获取基于所有者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利益的可能性,是人们因获取追加财产而产生、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如果因占有物获得的收益,按不当得利处理问题。若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处理的情况下,关于物的使用收益的返还,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返还和恶意占有人的返还有不同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而恶意占有人则无此权利. 我国《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因此根据上述案例,可以说某乙有权牵回母牛,至于小牛就相当于原物的孳息,介于甲某在反复打听后仍然不知母牛的主人是谁后带回饲养,属于善意占有,甲某有权要求所有人乙某支付其悉心照料母牛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8,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问题

91"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的基础要件,因果关系不成立,就不能要求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学说有必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学说,目前,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因果关系判断理论采取的是相当因果关系学说,成立相当因果关系,即有因果关系。那么,相当因果关系如何判断呢?根据相当因果关系学说,只要法官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在通常情形下存在可能性,即行为通常能够引起损害的发生,即可认定有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公式为:无此行为,虽不必生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即足生此种损害者,是为有因果关系。无此行为,必不生此种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亦不生此种损害者,即无因果关系。故,可以将相当因果关系理解为实际上通过“通常不发生”对条件因果关系的限缩,通过“通常发生”(通常)对必然因果关系的扩张。
此案中首先要分析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个人认为,A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而且我认为这个和刑事责任年龄没有太大关系,因为刑法上即使因果关系成立,也不一定能够以有罪进行处理,故而只就事论事分析因果关系就可以了。刑法的因果关系应当是“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险向客观损害结果现实化的过程”,故而判断因果关系的前提是实行行为是否存在,A发表不健康文章的行为能否产生使人死亡的危险呢?我认为是不能的,实际上A的行为并没有在一般认识中对B的生命构成危险,这是一种极其异常、罕见的因果关系进程,出于刑法的片段性性质,应当不予认定。但是,如果A的文章针对性地、尖锐化地指向B,而造成了教唆B自杀的情况,应当另当别论。因果关系的“条件说”理论虽好,但是不能绝对化了,刑法因果关系中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认识是“外在暴力加之被害人特殊体质造成危害结果的,认定为有因果关系”,而此案一定不能满足这种情况。民法上的因果关系虽然比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宽松,但是也不能过分苛责。如果能够认为A的行为对B构成侵权,那么B的死亡结果一定与A有因果关系,然而这种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也必须建立在A的行为是否针对性地、较为尖锐化地指向B,如果A的文章是宽泛性的、受众不确定的,则不能认定。举个例子,如果A在网络上散布了危害、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B因此而进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行为,是否能够认为A是颠覆罪的间接正犯或者教唆犯呢?答案是:如果A的言论不能认为是尖锐化和指向性的,结论是否定的。
例1:我跟别人老婆有性行为,她的老公怀恨在心,有一天殴打我导致我受伤,但法律禁止她老公这种行为,所以我跟他老婆的性行为不是我受伤的原因,她老公殴打我才是原因。例2:我在街上抢劫,被害人进行正当防卫导致我受伤,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果关系没有被不法行为切断,因此法律认为,我的抢劫行为是我受伤的原因。总结:第一行为不必然引起结果的间接因果关系,因果关系链条中如果存在不法行为,不法行为才是结果的原因。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个行为如果是法律禁止的行为,第一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被第二行为切断,第一行为可能是第二行为的动机,只能降低第二行为的主观恶性。你说的例子是与第一例相似,父亲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管教未成年儿子是违法行为,殴打行为(父亲的第二行为)才是孩子受伤的原因,而孩子的打架行为(第一行为)不是原因,只是父亲打儿子的动机,跟老公打老婆的情人一样,情人的第一行为是老公第二行为的动机,只降低老公行为的主观恶性。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当中!由司法者,广义的司法者,即归责的主体——根据该种规定!经过法律的价值评判和选择,最终将案件定性定量的因果关系。 从概念也可以看出!这种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如下特点: 法律性,即判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标准被法律予以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司法者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和法律价值进行评判、选择和定案。 动态性!即它是一个寻找、筛选、定性的过程!这是与本文的特定视角,动态的观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相一致的。 主观渗透性。即它首先体现了立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其意志及价值取向被明确或蕴含地规定在法律之中,其次体现了司法者的主观因素,因为是他在具体的执行,便不可避免地掺杂其认识+意志+价值取向等因素。
B的死亡可能是多因一果,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文章与其自杀行为两者之间应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从法律的角度看,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必然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B受文章影响自杀身亡,很显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这种因果关系不存在必然性,不是所有的人看了都会自杀,不是看了的人一定会自杀。 就好像,看了黄色书刊、黄色录相,它会刺激人的感官,引起人的性冲动,容易引起强奸犯罪,这个黄色书刊黄色录相与强奸当然存在着因果关系,但是,不是所有的人看了都会去强奸,不是看了的人一定会强奸,我们不可能把强奸的犯罪刑法强加在黄色书刊黄色录相的作者身上,对于强奸者,看了黄色书刊黄色录相只是个诱因,其根本原因在于强奸者法律意识淡薄、思想道德败坏。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动态性,一方面,一个法律结果的产生是各种因素运动的结果,另一方面,万事万物都处于相互联系之中,因果关系属于联系的范畴,虽然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可以是一因一果,但由于事物和现象的复杂性,往往会出现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多因多果的情形。同时由于联系的复杂性,一果的原因往往是另一原因的结果所以孤立的强调一方面根本无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一法律现象。
文章TAG:同一法律关系怎么判断同一法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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