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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中有关合同法的题目,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5 18:44:0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父与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 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2对甲的父亲要承担赔偿责任3 3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 房屋因涨价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1、无权代理买卖,所有权人可以撤销! 2、是的。 3、主张按责任赔偿的权利!

合同法考试题 请详细回答下列问题

2,2019法考模拟题劳动合同法不定项选择题930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参考答案 1.【考点】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范围 【答案】ABC。解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本题中吴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A、B、C三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C。 【思路点拨】在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认定劳动者应否向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综合考量以下要素:(1)用人单位有损失发生;(2)该损失与劳动者的行为间有直接因果关系;(3)劳动者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2019法考模拟题劳动合同法不定项选择题930

3,合同法的试题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 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本例中,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 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内作出。 (2)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例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1)非正式书面协议 2)只要找出传真等相关证据给法官就行了

合同法的试题

4,2019法考备考考点民法合同的消灭二

知识点 债的消灭之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 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解除是对有效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其目的在于解决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问题。这是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及要约或承诺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处。 (二)合同的解除必须具有解除事由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才允许解除合同。这不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构成违约。 (三)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要使合同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单方意思表示。 (四)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1、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2、合同解除可作如下分类: ①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单方解除是指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依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关系,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②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称为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设定解除权的解除。其中,有关解除权的合意称为解约条款。解除权可以赋予当事人一方,也可以赋予当事人双方。设定解除权,可以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另订设定解除权的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事由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当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履行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结婚纪念日预定的婚纱。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 1、合同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关系。 2、协议解除采取合同(解除协议)方式,因此应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法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采取适当的形式。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单方解除的程序 1、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2、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3、关于解除权的行使程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合同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实质为原合同当事人之间重新成立一个以解除原合同为目的的合同,因此,应遵循由要约到承诺的一般缔约程序及其他相关要求,以实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解除的效力 (一)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通说认为,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二)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 《民法通则》第115条和《合同法》第97条均规定,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5,合同法例题求个标准点答案

楼上的不要误人子弟。我给你个标准答案吧 丙丁是共同保证人,但是一般保证人而非连带保证人。根据《担保法》17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戊为抵押人,由于其抵押的是动产,所以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设立,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是《物权法》188条 如果甲到期不能还款,甲必须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先起诉乙,然后才能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此为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也是《担保法》17条 对于出借人乙,他对于丙丁提供的保证债权和戊提供的担保物权(抵押权)都可以主张,没有先后先后要求。戊担保的范围是汽车价格120万,丙丁对其他部分承担保证责任,三人在各自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先要求主债务人甲偿还,后要求其他担保人承担应承担的份额(注意有先后顺序)。
您好。您提的问题是一道考试题吗?还是真实的案例,建议您把问题问清楚。

6,一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求详解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一、4份协议,未生效1份(借款协议) 无效协议1份(转让协议)二、王告孙(借款协议未生效,被告不承担责任), 李告王(约定条件已出现生效,故被告王某履行支付义务), 赵告王和杨(转让协议无效,王不具备养猪场的所有权,故转让无效)三、涉及合同法下述法律知识: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7,经济法中合同法题目

(1)要约邀请:家具厂1997年2月1日致函Z机关(以每套1000元出售办公桌椅)为要约邀请; 要约:【要约的定义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 要约成立的条件:【a.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b.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所以,这里:要约为【家具厂于2月4日又发函Z机关,同意Z机关提出的订货数量、交货时间及方式、付款时间及方式,但同时提出其每套桌椅售价1000元已属优惠价格,考虑Z机关所订桌椅数量较多,可以按每套桌椅900元出售】,满足要约成立条件。 承诺:定义【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受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与要约人成立合同。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所以,Z机关2月6日发函表示同意为承诺。 (2)承诺生效时间:【《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所以承诺生效时间:2月6日 (3)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2月7日,家具厂回函告知收到邮件,没有异议,合同即成立。

8,有关合同法的试题

A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 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 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题供货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按履行顺序,本题选A
周某与郑某是老邻居,周某单位分了新房子准备搬家。搬家时,见郑某家因经济一直比较困难没有冰箱,自己搬新家准备买台新冰箱,就将原来使用的一台单门冰箱送给郑某,并对郑某说,这台冰箱用了12年了,但一直都很好用,没出过毛病,如不嫌弃就留下使用。郑某说,旧的总比没有用强,于是留下冰箱。半年后,这台冰箱在使用中突然因故障起火,烧毁了郑家的大部分财产。郑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周某没有告知冰箱存在质量问题,可能会引起火灾,导致他接受了冰箱,造成家庭财产的损失。要求周某对他家的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试分析:  (1)郑某诉由是否有法律依据?说明理由。  (2)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答  (1)郑某诉由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周某送郑某冰箱时没有要求郑某承担任何义务,所以,周某赠与的财产即使有瑕疵也不需承担责任。况且周某在送冰箱时告知郑某此冰箱已使用了12年,郑某在接受冰箱时对冰箱的现有品质是知悉的,所以也不存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  (2)依上述理由,赠与人周某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郑某应当对家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使用了12年的电器一般会存在不安全因素。我国《产品质量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该冰箱已使用了12年,超过了10年的行使请求权期限,在我国冰箱未明确标明安全使用期,所以郑某无法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损害赔偿。

9,高分求做合同法考试题懂合同法的高手请进

(1)乙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据《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甲要求乙支付7万元的要求不合法,因为甲实际是在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同时要求乙支付违约金,而根据法律,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同时要求。《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乙提供不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他认为是不可抗力,然而案例中的情况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不可抗力有:自然灾害、自然规律等等。是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该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和乙是当事人,丙是第三人。(2)甲的要求是不合法的。定金和违约金两者是并列的关系,只能选择其一。根据《合同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分别对违约金和定金的阐述,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可以选3万,如果对方不愿意,甲可以得到4万。根据《合同法》第115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你好!简单啊。 (1)乙水泥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把货送到,当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的相对性原则。(2)甲公司要求不合法,因为定金罚则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采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1)应当。合同的履行原则。(合同生效后,乙水泥厂又与丙运输公司签定了运输合同。此合同约束乙和丙,所以,此合同与甲无关。乙对甲负责,丙对乙负责)(2)不合法。7万元包括2倍定金和约定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二者不可同时使用。】一,选择定金,则为2倍定金4万。(由于2万的定金,没有超过主合同20万标的的20%,所以,2万定金全额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是收定金一方违约,所以,应当2倍定金偿还另一方。)二,选择违约金,则为3万。另外,这个问题还牵扯到违约金多少的考虑,只是题中没有给出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的条件,但是也应该考虑这点。【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我本人有三四年没有碰法律了,可能有疏漏之处,以上仅供参考。
文章TAG:法考中有关合同法的题目中有有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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