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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 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我已经和公司签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28 11:58:0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我已经和公司签解

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只要,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了。不存在还要签补充协议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不付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我已经和公司签解

2,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还有没有效

主合同解除后,如果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可分,并且补充协议能独立存在的,补充协议仍然有效。例如主合同终止以后,补充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仍然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还有没有效

3,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如何

4,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还有效吗

主合同解除 后补充协议无效。补充协议必须有主合同的存在下才会存在,如果主合同解除,补充协议会随之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 债权人免除债务 ;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解除劳动合同后再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我已经和公司签解劳动和同

如果签了就有效,建议你不要签,补偿金应该按规定支付,不能再以协议要挟你,建议你带上解除合同证明到劳动部门解决,争取自己的权益
你好,还有公司不让请假的?适用期的目的是看你是否适合这份工作,和请假有什么关系。如果在公司没有紧急工作任务不能请假的情况下当然可以请假了。

6,主合同没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主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补充协议内容可独立履行的,补充协议有效;不能独立履行的,效力待定。  《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问题不具体补充协议是相对于主合同而言,如果没有主合同也就没有所谓补充协议,所以如果所谓“补充协议”具体合同内容,其实就是一个独立的合同合同法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7,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签补充协议属于无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经终止的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程序:  一、受理事项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内容包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单位名称。  (二)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的同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劳动关系相关证明;其它证明材料。  3、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受理和仲裁程序  (一)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五)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七)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仲裁庭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影响反申请的审理。
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只要,办理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认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就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了。不存在还要签补充协议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不付清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8,主合同过期无效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

补充协议是否有效?应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一般补充协议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章 的规定。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零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主合同终止不代表从属合同必然失效。主合同终止时其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否则,怎么在合同终止下追究违约责任呢?
主合同终止不代表从属合同必然失效。主合同终止时其中的违约条款仍然有效,否则,怎么在合同终止下追究违约责任呢?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9,补充合同是否有效

履行不能是指由于种种的原因造成双方签订合同后不能履行合同,履行不能可以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等,我国法律对履行不能作出了规定,那么履行不能的合同效力是怎样的?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3、对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此外,对于实践性合同来说还应把实际交付物作为成立要件。如果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就能成立。所谓无效合同,其特征为:1、合同已经成立。没有成立的合同当然无法进行讨论是否生效的问题;2、合同无效的效力表现在合同自始无效,也就是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3、合同无效的原因在于其违法性,而且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是指义务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履行不能不是合同无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实;(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1、补充协议一般只对相对人有效,有些问题想问清楚,“但只有其兄长在补充合同上签字”究竟是一个兄长还是两个兄长均签了字?“妹妹口头同意并按补充协议谈好的价钱收取了租金”妹妹收取的租金是那个时候的租金?旧合同最后一年的租金还是补充协议新的租赁期的租金?2、关于你所投入的装修费如何分担问题,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合所述,租赁期限届满,无论你是否经过出租人同意进行装修,你投入的装修费除另有约定外,出租人无支付义务。如果经过出租人同意而进行装修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例如空调)。3、目前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如何有效主张补充合同已经生效(对兄妹三人均生效),所以就要求楼主回答清楚本人第一点所提的问题。提醒楼主注意以下问题:1、你讲兄妹三人的门面打通,是否经过三人的同意?是否签有协议?假使未经得他们同意(或没证据证明已经他们同意)而对门面进行结构性重大改变,在日后出现纠纷时对楼主十分不利;2、在日后与他们交涉的过程中,我采取录音的手段,力求证明妹妹曾经口头同意按补充协议跟你续约,和实际已收取你相关租金;总得来讲,从楼主陈述的情况来讲,对楼主不是太有利,建议策略还是以协商和解为主,真的到时对簿公堂地步建议带齐所有资料,包括租赁合同、租金收据跟律师当面交流。谢谢!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你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对方门面是兄妹三人拥有所有权,不是由兄长一人拥有,所以补充协议一定得对方三人签了才有效,或者另两个有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兄长一人全权处理,所以你现在扯再多也没用。1、补充协议没有双方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2、对方要提前中止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因装修而产生的费用;3、这个门面是三人拥有,只有其中一人签了是无效。
基于你所述情形,我仅作如下答复:一、补充协议有一方虽未签字,但你如能举证其已对该补充协议予以认可的情况下是有效的;二、在原协议中未对你的装修费用进行约定,你要求补偿无依据。
广东胡律师:补充回答:你这个案件的关键是对方门面是兄妹三人拥有所有权,不是由兄长一人拥有,所以补充协议一定得对方三人签了才有效,或者另两个有签订一份委托合同由兄长一人全权处理,所以你现在扯再多也没用。1、补充协议没有双方签字就没有法律效力,对方可以以合同到期不再续签;2、对方要提前中止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支付你因装修而产生的费用;3、这个门面是三人拥有,只有其中一人签了是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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