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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审技巧,要怎么样去法庭审诉民事事件呀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8-14 19:34: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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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怎么样去法庭审诉民事事件呀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要写起诉状,起诉状要写明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住所地、联系电话等。如果不写明,法院受理你的案件后,无法送达给被告。即使公告送达了,但判决后,也因不知道被告地址,无法执行。所以,你应当想办法了解被告的姓名、住址。或者能找到对方的身份复印件,也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调查,也可以查到其所在地!否则,你起诉,法院也不会受理的。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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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么样去法庭审诉民事事件呀

2,民事诉讼庭审辩论技巧有哪些

法庭辩论,是在对法庭调查进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围绕 案件争议焦点所进行的说理论辩活动。辩论发言有以下技巧需要掌握:(1) 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论辩方法。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案件性质确定,只需表明态度,不做无理辩论;如果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证据有疑点、 案件性质不确定,要根据法律,坚持原则,据理力争。(2)辩论内容应紧紧围绕着案件争议焦点和庭审调查的重 点进行。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①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上辩 论。事实是处理案件的根据。因此法庭辩论应针对案件事实;而案件事实本身不会说话,需要证据加以证明,辩论就是通过 对事实证据的论辩,弄清案件真相。②从适用法律方面进行辩 论。事实上,法庭辩论的过程就是运用质证后的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来论证自己观点的过程,在进行论证时,律师必须援引 具有确切出处的法律依据以论证自己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识 结论,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③从案件程序上进行论辩。诉讼活动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案件得到公正解决的保障。 为此,农民律师应当注意诉讼程序进行中的问题,围绕诉讼程 序的合法性来进行论辩。例如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是否依法回避等等。④在辩论中对于双方已经达 成一致的观点不要过多重复,不必面面倶到,只须作概括说明, 但重点问题应当说到谈透,尤其是诉讼请求必须重点强调,以引起法官的注意。注意法庭调查所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 时调整自己的代理思路,及时修改辩论发言提纲。辩论发言要 切中要害,具有针对性,论证要准确,反驳要有力,观点要鲜明,逻辑要严密。

民事诉讼庭审辩论技巧有哪些

3,民事庭审流程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庭审准备 庭审准备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而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准备的内容包括: 1.传唤当事人,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将出庭通知书送达其他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应当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确保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参加庭审做好准备。 2.对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张贴,巡回审理的可以在案发地或其他相关的地点张贴。其目的是加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了解和监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4.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核对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对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所。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类证据按以下顺序出示,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1)证人证言。 (2)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3)鉴定结论。 (4)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民事庭审流程

4,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辩论技巧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中,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任务就是通过调查使案件事实得到澄清或使各方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歧明朗化,为 法庭 辩论 阶段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论辩指明一个方向,为法庭采纳正确意见在案件事实方面打下一个基础。下面是我整理了民事案件庭审质证与法庭 辩论技巧 ,供你参考。   第一部分 民事案件庭审证据质证   一、如何组织证据   1、庭审中如何举证。当庭向法庭讲明这时提供的是证据清单中的第几组证据,这组证据有几份证据,具体名称是什么,证明什么内容。如第一份证据是双方于*年*月*日签订的什么合同,合同第几条约定付款方式及时间是什么等。关健内容还是要提请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张张,在庭前均应将所有证据的原件按顺序摆在桌子上了。   2、 方法 。围绕诉讼请求展开程序及实体的证据清理,对照法律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是否提交。这里有个分析筛选的过程,有的案件很复杂,双方间交易时间长,有时就纠纷写过一系列的会议纪要等,这就要求律师要围绕诉讼请求的主题,从这些材料中分析筛选出对我方有利的证据来。不要将不利于我方的证据提交给法庭。特别是作为原告的律师应当充分重视的问题。作为原告律师你有足够的时间去准备证据,分析证据,补充加强证据,不可犯这种低级错误。   3、形式。证据清单的形式。格式要求:标题写明是〈***与***间***纠纷案件原告(被告)证据清单〉。如是被告的,写上法院的案号。下面是一个表格,内容包括: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来源、页数、份数、复印件/原件、证明内容。有的时候是几个证据证明同一个事实,可以编为一组,共同证明一个事实(如合同、交货单、发票等均证明双方间合同关系、发生金额的事实。)这里我要强调的是,证明内容要条理分明,有时一个证据不光证明一个事实,对于证明的多个事实应当写明,采用1、2、3、的形式,以便让审判人员一看就清楚。如约定管辖的货款支付纠纷的案件,合同这个证据,特别要写明:1、双方间**合同关系;2、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与方式是什么;3、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至于顺序问题,我个人觉得应当是:主体证据(包括变更的)-----事实证据(时间先后发生的先后顺序或按诉讼请求来提交)------其他程序证据(如管辖)。   二、如何进行质证(对对方的证据发表意见)   1、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2、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3、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   1、传真件:传真件非原件,不可单独作为证据。确定是否发出的证据,哪个电话,这门电话的所有人及通话清单有否?只有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通过一系列传真和其他书面证据能够证明其连续性的,特别是双方互有传真往来彼此是相互衔接的,足以认定传真件的真实性并具有证据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证据对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认收到传真。   2、录音录像资料:材料中的双方是谁?除非是提供方的资料中显示的是对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意思表达,否则,一旦资料中人员不出庭,就无法确定资料的真实性。所以资料中的主体问题。另外要审查的是录音录像资料有否剪接或拼凑的痕迹。   3、公证书: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超出管辖的公证书效力是有问题的。公证只能证明签字行为是真实的,不能证明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待证行为是合法的。待证事实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应当依据法律判断。公证书中如证明待证事实合法有效或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内容,应当是违法的。   4、鉴定 报告 :是谁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没有?委托的材料是什么?鉴定的依据?鉴定的过程?这里要注意的是:鉴定的检材有否双方封存,所鉴定的东西是不是双方争议的东西。如公章,一个单位如有二个公章如何鉴定,如纺织品的鉴定,单方鉴定怎么能确定所提交的样品是双方争议的产品。   5、证人证言:在获得证人名单后,应与当事人沟通,证人是否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了解案件事实、是否与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否有人做工作来作证。质证时应就下列问题询问:利害关系;是否主观判断;内容是否不肯定;内容是否与现有双方认可的证据相冲突。当然询问证人是个技巧问题,后面论述。   6、补强证据: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了补强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即只有在下列五种情况下才能适用该规则: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们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所以如对方提出此外的所谓补强证据,可以予以否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都应当全神贯注,不仅应听明白审判人员的每一次发问内容,而且更应认真倾听对方的发言,并注意观察这些发言对审判人员的影响。在认真的倾听和观察中敏锐地捕捉到对方发言中的破绽,有针对性的找准自己的进攻方向。绝不可忽视对方的发言,也绝不可轻易地放弃反驳。这一点不仅在法庭辩论阶段应如此,在法庭调查阶段也应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才能展示出律师应有的风采。   第二部分 法庭辩论技巧   法庭辩论技巧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做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 措施 ,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第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3、语言表达技巧。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1、后发制人法。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第一,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第二,精听细解,等待时机;第三,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2、先声夺势法。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3、间接否定法。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4、以退为进法。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5、避实就虚法。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6、设问否定法。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察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5,我国民事审判的具体步骤

案件受理后,法官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同时在所送达的应诉通知书中告知被告在收到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当然你也可以不答辩。在举证通知书中给你指定一个时间的举证时间,一般简易程序审理可以没有三十日,普通程序审理应该有三十日。如果是简易程序审理,如果你认为时间不够,可以请求法官多给一点时间 。
我国民事诉讼法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其审判组织形式分别为: 1、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2、简易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第二审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4、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 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包括(1)选民资格案件(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3)宣告公民死亡 案件;(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审理程序;(5)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特别程序中,除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按照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督促程序: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形式上的审 查,不传唤被申请人,也不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并实行一审终 审。 7、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实行一审终审。

6,民事诉讼中的法庭辩论有哪些技巧

民事诉讼第一审普2113通程序庭审操作规范一、开庭准备和开庭宣布 1、庭前准备工作。5261 书记员应先期到达法庭4102,做好以下开庭前准备工作: (1)宣布:请诉讼1653参加人入庭就坐。检查诉讼参加内人出庭情况。如有一方诉讼参加人未到庭的,应立即报告审判长处容理...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1、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  第一,字斟句酌,用词准确;  第二,调配语句,合理布局;  第三,篇章衔接,环环相扣;  第四,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第五,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2、语言表达技巧  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在庭审辩论中,应当做到:  第一、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  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  第三,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是不道德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3、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精湛的表达能力。  第一,柔中有刚,举止大方。  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于控制情绪。  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时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第三、注意区分第一轮辩论以及随后的二、三轮辩论的区别。  一轮辩论可以事先准备,而在后的多轮辩论则应视法庭辩论情况随机应变,应针对对方上一轮的观点进行有的放矢的驳斥,但不应一味重复己方已经充分阐述过的观点。

7,如何提高民事审判工作效率的几点意见

现阶段自审判方式改革实施以后,各项法律法规的出台使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有了明显的提高,但还有个别案件存在审期过长和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审结的问题,这其中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主观因素主要是某些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工作作风拖拉。客观因素主要是法庭人员少、案件多、交通工具落后等诸多原因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速度,致使群众对法院、法官产生了许多误解,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如何能克服缺点,在提高自身素质的情况下,找到能够解决客观困难的方法,在现有的条件下使审判工作能够更好,更快地完成是我们的当务之急。笔者对此谈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一步到庭及庭前准备的重要性。    案件移交至审判庭后,在送达起诉状的同时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确定举证时间、开庭时间、地点。在送达时由一名有审判权的审判员参加,对简易案件能即时解决的,可即时作出调解或判决。当事人双方均提出举证要求,但双方约定举证期短于1个月的,可即时记入笔录后,确定举证时间提前开庭进行审理,可以使一些事实简单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提早审理结案,不用再由法院指定1个月的举证时间后再行审理,这样既节省了办案时间也为当事人解决了这1个月的无用耗费时间。简易案件能当庭审判的即当庭审判,当庭宣判,从而即加快了办案效率又增加了办案的透明度。    二、法官宣传举证责任制度与指导举证、释明权利与义务相结合。    每一起案件在受理后,法官应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审查,对当事人诉讼主体及案由等诉讼有误的,在开庭前应当给予释明,使当事人及时改正,以免因此出现二次开庭的情况,从而影响办案速度。在给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的同时还要告知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和应举哪些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使双方能够在庭审前或开庭时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全部提交到法院,以利当庭质证、认证,避免因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差距问题,使案件的审判偏离公正。    三、主管领导适时对审判人员实行业务监督及考核。    审判业务庭庭长对审判人员的业务监督,是提高结案速度的一个有效途径,庭长对各个审判员、书记员要经常进行业务监督和考核,对审判员正在审理的案件要适时的督办,对办案人拿不准意见的案子要及时研究解决,采取会诊的办法解决疑难案件,这样就解决了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的现象。书记员要使其做到,对辖区分布了如指掌,对辖区内的每条道路都熟记于心中,以免因道路不熟而延误办案时间,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四、警民多边合作立体式办案。    民事审判工作业务的两大项:送达、调查是否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结速度。现很多案件存在案件到审判业务庭之后,虽当事人填写了地址确认书,但法院无法掌握当事人确切的行踪,送达起诉状多次但找不到人,使案件无法审理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已审结完判决无法正常送达影响案件的审结速度,在调查取证时也有因证人不在而多次往返的情况发生,这既耽误了时间又耽误了其它案件的审理。所以我们法院办案要依靠当地基层组织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他们离辖区内人员比较近,容易掌握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办案要与他们联合协调办案取得他们的配合,将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其主任家电话、公安派出所电话、包片民警电话全部登记造册,在办案之前对当事人的情况有个了解,当事人在家的时间情况,是否在家打个电话自然明了,这样我们办案也就节省了不必要的时间耗费,也可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个统筹安排,为其它案件的审理滕出宝贵时间来,从而提高办案速度。    五、实行干警分区负责专人办案制。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在向某些知情人调查取证时一些群众由于法律意识淡簿、存在怕得罪人的心理,对法院的工作以各种理由不予配合,影响了案件的审结速度及案件质量,为此我们在审判工作中若实行分区专人办案制,将全庭干警分为几组,把辖区分为几块,谁包的辖区发生案件谁办谁负责,并负责这一辖区的法宣工作,经常与辖区居民沟通。定期到各村、委、组及辖区内的学校等地进行形式多样的法宣工作,这样,既加强了相互了解和信任,也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使群众真正明白每个公民都有配合法院查明事实的义务。对开展审判工作将有很大益处,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也有极大的好处,同时把一些不必要的或苗头性的纠纷扼杀在摇篮之中。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良好的社会效果。    六、加强权力的下放及错案追究相结合制度。    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现审理案件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制。但现审判实践当中,案件的决定权往往在主管院长那里,使案件出现了审、判分离现象,审案件的不判,判案件的不审,在出现错案时,还要让办案人负责,主管院长却没什么责任。故建议应当将判决的权力下放到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使办案人免除不必要的汇报,减少办案程序。这样如出现案件质量问题,通过制定的审理案件错案追究的制度,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对该案件负责,从而提高办案效率。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办案速度。    案件审结速度的内在原因主要是审判人员自身业务素质决定的,也就是审判人员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如何,如果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没有坚实的法律功底,想要审结一起简单的案件也会觉得无从下手,也就谈不到提高结案速度的问题了。但如果只有好的业务素质,而没有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踏实的工作作风,拖拖拉拉,也难以有好的工作效率,所以说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是提高“两个素质”真正更好、更快的完成审判工作的主要因素。    虽然民事审判工作的结案速度的提高还受很多外在因素的制约,而且这些因素在现有条件下,在短时期内还不能全部解决,但我们在现阶段经过主观努力还是可以让群众、让人民满意的。以上是我几点个人看法望能与各位探讨。   

8,浅谈书记员怎样做好庭审笔录

[内容摘要]庭审笔录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全面、客观真实的记录,既是法定的司法文书,又是公正裁判案件的有力证据之一。认真做好庭审笔录,是对书记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增强司法能力、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庭审笔录也称法庭笔录、审判笔录,是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做的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庭审全貌的再现,是重要的诉讼笔录。庭审笔录由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制作,用文字形式固定当事人及审判员的言行等活动,记录整个庭审过程主要内容,它不仅记载着有关证据,还记载着证据材料的提取情况,反映法庭活动是否符合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反映出书记员的记录水平,还可以反映出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审判艺术,反映公诉人和辩护律师的口才和工作能力等等,有助于二审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审查原审法院的主要审判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除需要书记员不断提高记录的速度和文字水平外,还必须熟悉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各种规定,才能把开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准确、完整的记录下来。下面笔者仅就民事案件的记录浅显的谈谈做好庭审笔录的基本事项和一些方法技巧。 一、做好庭审笔录的基本功 在短时间内制作出一份优秀的庭审笔录是对每个书记员的基本要求,但这也不是件易事,俗话说:“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因此书记员在平时的工作中应加强自身素质的训练,提高文字记录水平,总的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基本功。 1、要求全面熟悉法律知识,坚持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积累。不仅要熟悉实体法,善于分清各种案情性质及相互之间各种法律关系,更重要的是要学好程序法,把开庭审理过程中各种规定的程序完整无误的进行记录,只有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在庭审记录中才能避免出现失误。(1)熟悉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消灭的构成要件,书记员在记录过程中思想要高度集中,注意力要始终放在这些构成要件的事实上,有选择、有取舍,不能把庭审情况不分轻重的照写照录。(2)熟悉诉讼中各个环节的程序,特别是审判方式及实行的庭审程序,熟悉当事人的代理权限、各类证据的认定与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等。(3)熟悉并掌握《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举证、质证、法院认证的规定熟练掌握并完整准确的记录,它直接关系到证据的效力和案件的处理结果。 2、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三个预先。 第一、预先熟悉案情 预先审阅案卷,熟悉案情材料是保证记录准确、迅速的先决条件。熟悉案情要做到:(1)认真查阅材料,掌握案情的重点、难点、疑点,对关键性的问题、事实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的逻辑等有预先的了解,掌握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情况和特点,初步了解他们说话的快慢及语言特点。(2)有重点的摘记案情要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具体情况、特点及记录要素,有的需记时间多、数字多,有的需记人名多、地名多,有的涉及科学、技术名词术语多,有的方言土语多,如不熟悉或准备不足,很易出错,因此,开庭前要认真查明了解与案件有关的科技名词、专业术语、数字、代号等。(3)掌握案情可能涉及到的难写难认的生僻字。 第二、预先与审判人员研究开庭时如何做到密切配合 预先熟悉审理提纲,掌握询问的基本内容,思想上有所准备。开庭前,书记员要主动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进行研究,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审理思路与庭审重点,了解审判人员对案情的分析、看法及其办案的一般方法、步骤及审判中如何相互配合等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每个审判员的审判作风、问话特点不尽相同,因此为了做到密切配合做好笔录,书记员必须熟悉审理提纲,做到心中有数。 第三、预先填好笔录开头以节省正式开庭时的记录内容 审判笔录有关审判庭成员的姓名、开庭时间、地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交代诉讼权利、诉讼义务阶段的程序事项等笔录格式中规定的固定内容,可以开庭前填好,以免临时填写占用记录庭审活动的时间。 3、注重文字表达能力、加强书写(打字)速度训练 为了保证庭审笔录达到准确、完整的要求,书记员要加强语言表达能力的训练,庭审记录最起码的要求是书写(打字)速度快,语言表达准确。在庭审中需要在短时间内将当事人冗长反复话语归纳并精简成一段甚至一句话表达出来,没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是很难办得到的,要想成为一名优秀的书记员需在平时多写多练,注重训练及时反应表达能力是很有必要的。 二、做好庭审笔录的方法和技巧 一个高素质的书记员不仅能全面、快速的制作出一份优秀的笔录,而且能提升一个审判员的庭审水平,但在短时间内要制作一份合格的笔录甚至是高质量的笔录,仅凭书写速度或打字技能是很难实现的,应灵活运用记录的技巧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大提高笔录制作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做好庭审笔录有以下几种方法: 1、重点法,重点法是指对发言的中心内容和为案情类型所决定的重点内容应优先、准确、详细记录的方法。由于说话的速度远远要比人书写、打字的速度快,书记员记录不可能将每句话或每个字都如实记录下来,况且当事人陈述中往往有很多重复的内容或与本案纠纷无关的内容,所以只需将重点内容提炼出来就可。 2、归纳法和提炼法,归纳法是指在发言人的陈述缺乏条理性,意思表达混乱或内容分散时,记录人总结、整理、归纳出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提炼法是指发言人的陈述内容重复或者与案件无关时,记录人提炼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因此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 3、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要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件无关的话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 4、分句法、实时法和连贯输入法。分句法分为二句法和三句法,二句法是指记录时,脑中记忆耳上听来一句话的同时整理手下录入的一句话。在记录速度跟的上说话的速度时采用这种方法。三句法是手下输入一句话,脑中记忆一句话,耳上听来一句话,这种方法常与归纳法和提炼法一并使用,在庭审记录中最常用的是这种方法。实时法是指在整个记录过程中,时刻保持耳上听来的一句话是最新的一句,并及时运用其他方法记录下来。实时法用于各种记录,它能避免遗漏内容。连贯输入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遇到头脑紧张、记录不及等情况导致手、脑混乱,录入暂停时,记录人要果断放弃已听过的内容,理正思绪,立即运用实时法和分句法继续录入新内容,保证不停顿过久,使记录能连贯进行,对于遗漏的内容,待记录完毕后补齐。 5、综合法。综合法就是将审判员的问话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进行归纳总结,提取主要观点和中心意思予以记录的方法。在庭审记录中普遍采用的方法是使用一问一答式,但这一方法反而增加了记录内容,所以用综合法进行答问总结,将节约很多时间。 6、分段法,即将当事人陈述的内容依不同的意思分成几个段落进行记录。针对大多数当事人因在表述案件事实方面不可能用流畅的语言进行表达,往往是断断续续和语无伦次的,需要书记员将当事人的意思进行归纳总结和提炼,选择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主要意思记录,有时仍不能将内容连贯起来时可以使用分段法。 7、标记法或空格法,是指在记录过程中,如遇到记录不及或者录入有误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影响新内容的录入,当时不做及时修改而运用简单符号标记错漏或空行,待记录完毕后再作补齐的方法,标记符号多采用空行和空几个字符的空间。第1页 共1页

9,书记员如何做好庭审记录工作

庭审笔录是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庭审全貌的再现,是重要的诉讼笔录。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中的重要部分,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庭审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愈来愈明显,因此,完整、准确、快速地将庭审活动记录下来,是书记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一个方面。书记员如何做好庭审笔录,在庭审记录过程中体现“公正与效率”的这一法院主题要求,我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庭审记录必须客观、真实。 实事求是是庭审记录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审判的要求。如果庭审笔录在记录内容上不客观,不能真实反应庭审,庭审笔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必须克服一种错误认识,纠正一种错误的工作习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一名业务娴熟的书记员能够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并且能在庭审笔录中主动予以补救和纠正,这种错误的传统认识对书记员客观、真实记录庭审影响较大。还有一种习惯,就是书记员将庭审笔录送交审判员审阅的时候,会按审判人员的要求对笔录进行不符合实际的修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书记员往往会应审判员的要求将证据集中出示、质证在笔录中记录成规范的一证一质。习惯上我们称此为审判员与书记员的“互相配合,相互搭台”,殊不知这样的后果就是用规范、严密的庭审笔录掩盖了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利,长此以往还会造成重笔录轻庭审,与规范庭审、提高庭审质量的要求背道而驰。只有充分尊重庭审事实才能充分保证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公正的判决。客观、真实的记录是保证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书记员如何做到笔录的客观、真实,首先需要书记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另外,书记员的单独管理也是保证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不受外界干扰的一个有效方法。 二、庭审笔录中对庭审程序的记录必须完整。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庭审需要进行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在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基础上,使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功能与意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将庭审所进行的各项程序记录完整,这是保证庭审笔录质量的一个关键内容。书记员应注重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掌握,特别是要对程序法中相关内容有充分地了解。这样才能使庭审笔录中程序完整,重点得以突出。 三、庭审记录内容应力求准确。 庭审笔录中很大部分是对庭审各方语言的记录。语言是人思想的表达,文字是语言在庭审笔录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学历、逻辑思维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可能造成误差,而书记员在以文字形式记录语言时,可能再次造成误差。为了避免这种误差,就要求书记员除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理解力以及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再次组织语言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述。在力求准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庭辩论阶段的记录,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往往在辩论阶段表现出更为激烈的抗辩,面对这时的辩论内容多集中在证据证明力与适用法律等关键问题上。各方为支持各自的论点,多使用法学理论中的有关理论语言,还有的是学理方面新的观点和认识。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前沿理论的必要的了解,否则是无法准确记录此内容的。为追求庭审记录的准确,书记员应在平时的工作学习过程中,注意自己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新的司法理念的学习,掌握司法改革的动态。还要注意其他知识的学习,汲取知识面要宽广,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记录内容详实也是一份好的庭审笔录的要求。 但是文字记录不可能像录像那样将声、像全部记录下来,但要在笔录中尽可能地最接近的再现、复原庭审原貌,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在记录刑事案件的庭审时,注意记录好被告人的某些状态和庭审中的特殊情景,如遇被告人情绪激动等亦应记入笔录,为将来审判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提供事实依据。 五、制作完成的庭审笔录要格式规范,页面整洁。 庭审笔录作为诉讼档案要长期保存,对笔录的外观应有一定要求。现在庭审笔录大部分是打印的,因此,同一个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格式要求、使用字号上要力求统一,这样才能美观。笔录中要尽量避免出现差错。 六、庭审笔录的完成要及时。 例如,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就要求在五日内核对,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案件审理效率,大多数情况下对核对笔录的时间要求就更为及时。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路途远,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多,为方便核对笔录,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就要求能当庭完成笔录,并就关键内容进行核对。这对庭审笔录完成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书记员为适应庭审节奏,完成上述要求,记录好庭审笔录的过程中勤思考、找技巧,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推广使用对记好庭审笔录有很大帮助。 1、利用现代化的办公机具进行记录。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庭前准备阶段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及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义务等,对这部分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不同案件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做好准备工作,对案由、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情况要提前了解,要在庭前加强与主审人的沟通,了解主审人对庭审的基本思路与侧重点。这样在记录庭审记录时,就能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准确性。 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书记员在记录中要理智分析诉讼参与人所讲的内容,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可以使用以下方法:第一,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第二,合理取舍法。庭审调查、辩论、最后陈述这三个阶段,是笔录的重点,因此对案件当事人关于事实的叙述、认定依据和适用法律等实质内容的发言,应照原话记录,对答非所问、与案无关的话则可不记或者扼要记录。第三,闲时补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或者利用这段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七、做好庭审笔录完成后的校对工作,也是做好庭审记录的一个方面。 书记员在记录庭审中出现差错或遗漏也是难以避免的,当事人对出现的差错或遗漏,法律赋予有补正权。书记员在完成此项工作时有些问题还应该注意。一是确有差错和遗漏,在这种情况下书记员应及时补正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二是书记员如实记录了发言情况,当事人在庭后要求修改记录内容或做补充,书记员应坚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拒绝当事人的要求,并做好说明工作,且不可为图省事盲目答应当事人的要求而修改笔录,殊不知有些修改和补充是足以引起事实的改变的。例如,在记录刑事案件时,被告人在法庭调查、辩论以及最后法庭调查阶段均未讲到自己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在核对笔录时确要求在原述时加上自己有此情节的话,按刑诉法有关规定,如在法庭上出现上述情况,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将要求控方提供相应证据,或建议其补充侦查的。如被告人要求进行修改,而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不掌握这一情况,书记员错误的补正会对案件的审理质量带来不利的影响和后果。书记员的记录内容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不符时,不能简单更正,而是应在保留原文的情况下补记当事人新的意思,并做出必要说明后,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总之,制作一份高质量的庭审笔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书记员应注意法律知识、相关业务的学习,在法庭上做到“手、脑、耳、心”并用,在平时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以提高书记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而更好地为审判工作服务。 (作者单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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