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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诉权是实体权利吗它们的关系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28 07:01:4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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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权是实体权利吗它们的关系是什么

诉权是程序性权利
空间位置、属性、时间

诉权是实体权利吗它们的关系是什么

2,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规定。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3,诉权包括哪些内容

(1)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2)答辩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权。(4)申请回避权。(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6)反诉权。(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申请执行权。(11)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12)撤诉权。(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16)复制权。(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24)要求补充判决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诉权包括哪些内容

4,什么是诉权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中,通说认为,所谓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当事人有了诉权,才能向人民*提出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才能有诉。 按照我国诉讼法学者的观点,如同诉具有双重含义一样,诉权也有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理论界,基于这一观点是认为诉权有双重含义,一般将其称为“二元诉权说”。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请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正是因为程序意义上诉权的存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才有了程序方面的根据,诉讼程序的启动也才成为可能。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起诉权(含被告的反诉权)以及应诉权。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产生的。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实体权益,因而,一般认为,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制执行权。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关系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可见,二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也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现实内容和目的。

5,诉讼程序的诉权性质

中国通说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益受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诉权始终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成为诉讼程序的基础;而且,诉权在不同的诉讼程序阶段表现为不同的诉讼权利。笔者基本上赞成通说的见解。认为诉权并非表示不同概念的术语,诉权在民事法上的概念是确定而且统一的。诉权意指当事人请求人民*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的性质和特征可归纳如下:第一,诉权既是程序性权利,又是实体性权利。诉权同时具有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规定性,内含着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性权利来看,诉权就是请求权,即当事人请求*通过审判强制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这是诉权的内容。从程序性权利来看,诉权是起诉权,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时请求*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的实体性质体现了诉权实现的可能性,而诉权的程序性质则反映了诉权实现的现实性。我们承认诉权性质的双重性,体现了我们对诉权的保护态度,即:不管原告的实体权利是否存在,人民*都应受理其诉讼,由此实现诉权的现实性和可能性的统一。第二,诉权既是抽象的权利,又是当事人享有的具体权利。说其抽象,是因为诉权本身是对其所涵涉的各种不同的法律现象的理论概括;说其具体,是因为诉权有其自身的存在要件。当事人是否有诉权,不看其他,就是看其是否具备诉权的存在要件。诉权的抽象性与具体性统一的意义在于:诉权的抽象性使其区别于诉讼权利,诉权的具体性使其区别于诉讼权利能力,否定诉权的上述特征,无异于否定诉权概念本身。第三,诉权既是客观性权利,又是主观性权利。诉权的客观性体现在诉权是宪法、人民法组织法以及民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赋予的。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起诉权便产生和存在,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人民*)都有不能随意剥夺权利人的诉权。诉权的主观性体现在诉权都是由当事人主张的,人民*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保护未主张的民事实体权利。事实上,民事诉讼中诉讼要件理论的发达,就是由诉权的主观性决定的。区分诉权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意义在于:人民*的重要任务就是保护真正享有诉权的权利人(当然也同时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防止诉权的滥用。第四,诉权是自诉讼外部加以利用的权能。以往的许多诉权学说,如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本案判决请求说等都将诉权的概念与现实的诉讼程序相分离,认为诉权系存在于诉讼外的权利,是民事权益争议出现后的一种状态,是诉讼制度机能发挥的原动力。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诉权不能进入现实的诉讼过程,也不意味着否定诉权贯彻诉讼始终的效力──诉权仍然是构成民事诉讼程序基础的权利。

6,诉权和诉的区别

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行使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是当事人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所有诉讼权利都是从诉讼权中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如果没有诉权,当事人就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各种诉讼权利也就无从谈起。诉权和诉是两个密切相联的概念。诉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诉权则是提出这种请求的权利。诉,从它的法律性质上来看,具有双重涵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与之相适庆,诉权也有双重涵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给予司法保护的权利。它既包括起诉权,又包括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诉权等,这些都是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的各个阶段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事人行使起诉只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起点。有些人认为,诉权是原告专有的权利,被告只有应诉的义务,并不享有诉权。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诉权是一切当事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并非原告在诉讼中的专有权利。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当事人的诉讼完全平等的。这种平等性表现在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权利是完全相同的,如当事人都有权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等。有些诉讼权利双方当事人虽然并不相同,但是互相对等的,例如,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应诉权。如果被告不享有诉权或诉权不平等,就不可能有上述平等的诉讼权利。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胜诉权,就是当事人请求人民*通过审判来实现其民事权益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同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一样,既是互相关联的,又是各自独立的。它们的关联性表现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关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内容和目的。如果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起诉的资格,因而不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如果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不具有胜诉的资格,诉讼的结果只能是败诉。因此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认权就无法实现;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单纯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就变成了既无目的,又无意义的活动。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民事诉讼法》江伟 主编上面比较详细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诉的基本特征是:第一,它只能向*提出;第二,它的内容仅限于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第三,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各方;第四,它以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为提起原因。 诉与起诉。诉作为当事人向*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上诉、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等。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联系。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一是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甚至案外人;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二是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限于一审程序。 诉与诉讼。诉与诉讼是有区别的,不能混用。首先,两者的形态不同;其次,诉讼的内容远比诉的内容丰富。当然诉与诉讼也有联系,即诉的提起及其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却不是诉讼的全部内容。可见,诉讼与诉在概念上仍然是种属关系,诉包含在诉讼的内容之中。司法实践中将两者混用,主要原因在于把诉与围绕诉所进行的种种活动及所发生的诉讼关系等同起来。 诉与诉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为: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权利或者权能。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两者的联系主要为: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其次,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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