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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电子病历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6 22:55:2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电子病历标准

无纸化办公提倡了很久,非常快捷方便。医生直接在电脑上开医嘱,确认后护士即时就可以收到,病例书写也都是直接在电脑上,始终不留下纸上的东西,这个对电脑系统有一定要求,比如如何确认,如何修改等等。有的医院自己建立了电子病历系统,但是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1、目前中国没有真真意义上得电子病历。 2、目前各级医院使用的“电子病历”实际上是“各种软件公司”给医院提供编辑软件, 没有完成真真的存储和调阅意义。、 3、最能让人接受的是“易寻” 但是理论上是不合法的。因为病历的存储和软件的提供都是不合存储规矩的。 4、如果说有,那么东华的电子病历、中擎的电子病历,有推荐之可能。

电子病历标准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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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规范

3,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是什么意思

第七条 电子病历内容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使用统一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变更。从文字上就能直接理解到它的意思了若还有疑问,请留言定回复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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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书写规范第七条是什么意思

4,2019电子版病历书写及规范

1、对病危患者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版病程记录,没有权变化的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2、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3、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扩展资料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不以诊断或检验结果为主诉内容(确无症状者例外)。主诉多于一项时,可按主次或发生时间的先后分别列出。

5,如何讲解电子病历系统

电子病历主要包含门诊病历管理、住院医生工作站、护士工作站、手术室管理、门诊输液室管理、病案管理系统、管理维护系统、客户服务中心—技术支持共8个模块。记录病人相关信息,让医院所有相关科室在第一时间了解病人情况!记录病情,体温,症状,要使用的药品,剂量等等!
中润电子病历(zremr)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国病历书写特点,采取结构化与自由式录入的新模式,自由书写,轻松录入。 1、遵循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现病历标准化。分类提供各科规范化模板,实现可扩充化、结构化、框架化录入。 2、支持模板自动调用。系统会根据用户所属的科室不同,自动调用本科室不同病种的模板,大大减少了重复的录入操作。 3、电子病历集中存储在大型数据库中,利用高速网络传输,可按姓名、病种等多种关键字检索、分析病历资料及相关分类信息。 4、采取电子记录形式,彻底改变以往管理人员繁杂的收集、整理、编目等环节。用光盘、磁盘等记录媒体取代原先纸张形式,即节省开支减少浪费,又使其能够长期保存。 5、缩短患者就诊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各科室信息共享,利用外部网络互联实现院级资料交换,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断和治疗质量。 6、支持各级医师的病历书写、修改的权限管理。按医师级别不同实现电子留痕操作,高级别的医师更改病历内容后,系统自动记录痕迹,责权分明。 7、仿word的病历编辑界面,支持关键字的知识库调用,支持字体设定、图片和表格插入、各种分栏和版式设定,支持所见即所得打印。 8、同时提供病案查询、质量控制、文档的本地保存、文档的本地导入、分类分段打印、离线文档编辑等功能。

6,如何写好一份电子病历

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关注。1、病人信息的采集必须准确无误。病人的基本信息将在患者历次住院甚至全市各医院历次就诊时进行查询、使用,病人住院时首次采集的病史及体格检查结果,各种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将在住院期间多次被引用或导入,一旦初期信息错误,整份病历质量将大打折扣。2、病历资料记录的及时性。所有病人资料由医生录入时均自动生成时间和签名,上级医生检查病历时也同样自动生成签名并记录时间,如果医生因各种原因延误病历资料录入,电脑将自动生成记录,既是后期进行录入时间修改,但印痕永在。3、病历资料的完整性。电子病历因纸张因素不能多次完成续打功能,因此病程记录须待满一页后再行打印,但很多内容是独立成页的,此种记录应在完成后立即进行打印,否则非常容易遗漏,造成病历缺页。4、病人的知情告知。目前除入院72小时内诊疗知情同意记录和术后首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或家属签字后进行续打印外,其余各种知情告知记录均是单独成页,需要注意的是“手术知情同意记录单”、“有创操作(治疗)记录单”、“危重病人知情谈话记录单”因内容不同可能会出现两页,此时应正反两面进行打印,以保证谈话内容的完整和真实。对于病程录中需患者或家属签字部分,如出现两页内容,原则上也应在每页上进行签字。5、病历质量的核心是内在质量,每次病程记录的内容不应是前次病历资料或每次检查结果的简单复制、粘贴,每一次病程记录均应独立成章而又上下呼应,它是依据病人病情的真实情况、近期阳性或有鉴别意义的阴性结果进行综合分析,从而提出下一步的诊治措施,对病情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处置是记录的重点。6、最后,病历全部打印出来后应再一次详细检查并签名。每一份电子病历都是医生辛勤劳动的结晶,是全科甚至全院医务人员智慧的体现,希望每一个医生认真对待。

7,电子病历系统的介绍

电子病历系统(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 system, EMRS)是医学专用软件。医院通过电子病历以电子化方式记录患者就诊的信息,包括:首页、病程记录、检查检验结果、医嘱、手术记录、护理记录等等,其中既有结构化信息,也有非结构化的自由文本,还有图形图象信息。涉及病人信息的采集、存储、传输、质量控制、统计和利用。在医疗中作为主要的信息源,提供超越纸张病历的服务,满足医疗、法律和管理需求。
中润电子病历(zremr)依据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国病历书写特点,采取结构化与自由式录入的新模式,自由书写,轻松录入。 1、遵循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现病历标准化。分类提供各科规范化模板,实现可扩充化、结构化、框架化录入。 2、支持模板自动调用。系统会根据用户所属的科室不同,自动调用本科室不同病种的模板,大大减少了重复的录入操作。 3、电子病历集中存储在大型数据库中,利用高速网络传输,可按姓名、病种等多种关键字检索、分析病历资料及相关分类信息。 4、采取电子记录形式,彻底改变以往管理人员繁杂的收集、整理、编目等环节。用光盘、磁盘等记录媒体取代原先纸张形式,即节省开支减少浪费,又使其能够长期保存。 5、缩短患者就诊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各科室信息共享,利用外部网络互联实现院级资料交换,避免重复检查,提高诊断和治疗质量。 6、支持各级医师的病历书写、修改的权限管理。按医师级别不同实现电子留痕操作,高级别的医师更改病历内容后,系统自动记录痕迹,责权分明。 7、仿word的病历编辑界面,支持关键字的知识库调用,支持字体设定、图片和表格插入、各种分栏和版式设定,支持所见即所得打印。 8、同时提供病案查询、质量控制、文档的本地保存、文档的本地导入、分类分段打印、离线文档编辑等功能。

8,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第四条 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第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九条 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十一条 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第十三条 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十五条 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第十六条 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第二十条 *、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第二十六条 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第二十七条 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文章TAG:电子电子病历病历书写电子病历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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