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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事件,第一起老人碰瓷事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28 19:10:19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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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起老人碰瓷事件

据说所知好像是南京的吧

2,遇到碰瓷事故*接受吗

遇到碰瓷后,首先应该报警,找*部门处理。碰瓷在法律上属于*行为。当然,你也可以起诉到*,但首先应先报警处理,对你有利。
太麻烦
交给交警协调吧!*那个程序太漫长了
可以向*起诉
接受
他敢碰瓷你敢撞人!

3,请问现在有什么法律是规范碰瓷事件的吗尤其是针对老人

碰瓷的行为事实上属于*行为。 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学上对*的定义。 碰瓷行为完全符合,只要达到2000元,对方即构成*罪,如果数额未达到2000元,依然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分。 上面是法律的规定,但是,实际上,你这个案件中由于事故当事防范不周,且事故认定对你不利,因此要认定对方的违法行为还是有一定难度,实际一点的,应该保留当事路面情况的照片,或者到相关机构去取得事故当事的交通录像。

4,询问关于碰瓷者的法律责任

碰瓷者无非利用法律的法性来对被碰瓷者进行法律攻击,如果被碰瓷者法律知识丰富,完全可以避免,而且可以利用法律对碰瓷者进行反法律攻击: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碰瓷者在讹诈,ok,首先你要充分保存证据,其次要欲擒故纵,比如碰瓷者讹诈你1万元,你可以说1万是不是太少了,您伤这么重,我给您100万得了,她要是同意就把她管你要100万的视频音像的证据录制下来,然后用她碰瓷的充分证据告他敲诈勒索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她10年以上,并处罚金,附带民事赔偿,你不就赚了
浙江孙律师:对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不存在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对于调解过程中出现的被害人要求,不属于敲诈、勒索、欺骗。假设原告方提起诉讼后,经*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使“事实上是碰瓷”,也应当以*判决结果为准。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告方也有可能败诉。当然,这其中也存在承担公平责任的可能。综上,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存在“听之任之”的说法,一切以证据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有相关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是还有欺诈罪名吗

5,碰瓷事件一直在发生你会如何处理

1、首先,及时报警,让警察出面协助解决。敲诈者利用的就是司机怕麻烦的心理,认为司机大多会主动息事宁人,不会报警。当他们看到司机已经报警时,部分作案人在心虚胆怯之下,往往终止了违法犯罪行为,因为这些人一般在当地都有“案底”,怕面对警察后“穿帮”,只有“识趣”地放弃“索赔”了。   2、当车行驶至转弯或交通混乱路段时要精力集中、细致观察,不要有交通违法行为,以防授人以柄。当确认事故与己无关时,要注意保留好现场证据,特别是想法留住目击证人,切勿私自移动现场。夜间发生事故时,不要急于下车,在弄清情况确认安全后再下车处理,发现异常时要及时报警求助。   3、“谢绝”好心人的调停,故意虚张声势以引起路人的注意和同情。有的司机虽然知道自己没有做错事情,却害怕被围观,更胆怯警察到场。其实心虚的*者更怕路人看穿其中的“猫腻”,这时司机只要抱定“坚持就是胜利”的信念,以足够好的态度去争取围观群众的同情,则会出现有利于己的局面。   4、坚决表明先去医院为伤者检查,否则赔款免谈的态度;同时尽快通知你的车辆所在的保险公司,熟记保险有关条款,保管好相关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5、车辆与行人发生碰撞或外地车辆在本地发生交通事故时,不能“私了”。票据和事发地事故处理部门的证明材料,以便将自己可能承担的损失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达到避免或减少自己损失的目的。
报警,坚决抵制这种行为。
您好,这个是不正确的,应当保留证据,及时报警,通过法律解决。
这个是错误的,应当保留证据,及时报警,通过法律解决。
对不起,你这样处理是犯法的,你让司机走了OK那就是驾车逃逸,本来你有理都变成你全责了。压过去就更错了,从道义上我支持你,但法律上来说,这最少都是个故意伤害罪。 最好还是买一个行车记录仪。 我在想碰瓷应该也算是一种*或者敲诈勒索吧,如果你有正义感并且不怕麻烦可以试一下!

6,该起碰瓷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如何定性

在上述案例中,徐某、汪某某二人共同实施的犯罪手段属司法实践所称的“碰瓷”。所谓“碰瓷”特指在交通场所,有些人或骑车、或驾车、或步行,故意与车辆相撞,利用被害人害怕被处罚,怕麻烦的心理,并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从而顺理成章的索取财物的行为。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但因对马路上实施的“碰瓷”客观表现不同而有不同的认识,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类案件的定性产生一定的争议。对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敲诈勒索。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以不法所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一一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他人,使之处分财产。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当场或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侵害。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等人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自身不必具有违法性。例如,行为人得知他人的犯罪事实后,向司法机关告发属合法行为,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还可以使用没有达到抢劫程度的轻微暴力;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其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使行为人取得财产。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上述“碰瓷”案件,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害怕出事,受到行政处罚的畏惧心理,给被害人造成特殊的心理恐惧。然后口头恫吓,如不拿出钱来,就要“公了”,受害人在违背主观意志的条件下交出财产,行为人从而受益,故此类行为依据刑法第274条,应该定敲诈勒索罪。 2、第二种观点认为“碰瓷”行为应定*。 所谓*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成立*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之后处分财产。欺诈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发生侵害他人财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具有不法所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结合本案行为主观上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客观采取了隐瞒真相故意制造虚假的交通事故的手机向受害人索取财物,故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应认定为*罪。 笔者认为,对上述出现的“碰瓷”案件,应当分以下两种情形区别对待,即应当以有无警察的界入作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罪的标准,分述如下: 1、如果没有*机关界入的情况下,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敲诈勒索较合适。因为在此种条件下,行为人人为制造交通事故后,向受害人以赔偿为名开口要价,如果身为“肇事者”的受害人不愿意掏钱给行为人赔偿的话,行为人则会提出要求“公了”,而作为公了受害人一般是不愿意接受的,因为一旦其行为被界定为交通事故并被视为“肇事人”之后,不仅在处理时间、程序上将耗费漫长的时间和精力,受害人本人也很可能因此而受到家人的责备乃至被降低社会评价。 正基于此,本案中,行为人徐某某故意与受害人三轮车车发生擦碰,制造交通事故后,在*机关没有界入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虽然没有实施威胁的一般表现形式,但利用受害人心理受制这一点,顺利实施了敲诈,其也是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点,徐某某等人明显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应以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定性较准确。 2、当上述“碰瓷”,在行为人有意制造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交警部门的界入,*机关对此作出责任认定和主持调解的情况下,受害人掏钱进行赔钱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罪。因为在此情形下,*机关运用公权力对上述“交通事故”作出处理,则受害人会完全认为该起事件就是真正的交通事故,作为肇事者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赔偿也完全在情理之中的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就符合*罪的构成要件,而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特征,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第266条*罪对其定罪量刑。 综上,“碰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手段,在刑法的界定上存有敲诈勒索、*、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等多个罪名的争议,但笔者认为,就上述案例应当视不同情况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或*罪,由于此类属新型刑事案件存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个人认识存在不足之处难免,请各位同仁不吝指正!岳克敏
任务占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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