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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题目,合同编号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8 12:12:0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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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问题

合同编号是出于内部方便管理合同自行编写的。合同编号对合同本身的法律效力不会有任何影响。如果需要,你也可以在合同上用手写上编号。请采纳。
一般在网上备案后就会有个合同编号的 如果没有就说明没有跟你备案备案号是可以在当地房管局网站上查的到的你应该找开发商问明白!

合同编号问题

2,关于民法中合同问题

C
A 善意取得
1,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合同生效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2,由于乙与丙之间所签订的合同符合上述四个要件,因此,该合同有效。
你的B不无效???那不是有效的意思 答案是无效的,因为那电脑不是他的,他没有电脑的所有权,而是电脑的使用权
A

关于民法中合同问题

3,大家看看这民法题应该怎么选 为什么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所以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开始,本题中被继承人张某于6月1日死亡,所以继承从6月1日开始,所以甲取得张三间房屋所有权的时间是6月1日!
6月1日,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物权变动效果,被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不动产不需要登记,动产不需要交付。这个题考查的是物权法第29条。
存在争议这道题,如果说是在继承人去世时继承人就享有继承权的,应该是6月1日7月1日是财产分割时,甲未放弃继承,即享有所有权。我感觉考试不会出这样不严谨的题
8月1日

大家看看这民法题应该怎么选 为什么

4,民法5道多选题不懂求指教

11、楼顶属于共有部分,在楼顶建一花圃属于对共有部分的重大处分,当然应该经所有业主同意。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12、王某已经放弃对电脑的所有权。13、甲无过错,蜜蜂蜇人属于意外,丙是帮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承担责任。14丙是幼儿园员工,其不作为造成的损害,当然是由幼儿园承担。只有在甲母单独承担有困难时,甲父才要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58.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15无因管理不以实际获益为条件。
1、全选2、丙为无权代理;甲可以选择承受丙出售行为的后果,也可以不承受其行为的后果3、可以为委托代理人;不能为法定代理人4、全选5、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6、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7、全选8、物权;债权9、私力救济自助行为10、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5,一般情况司法考试中民法题号

民法是在卷三。  单项选择题:一般是1——32/33题。里面包括了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等内容。而32/33之后就到了诉讼法了。  多项选择题:从51——78/79左右,都是实体法方面的,涉及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等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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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法通则中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中乘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当然不正确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你应该分清楚,《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合同法》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通则》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如果要评价合同行为只需要看《合同法》怎么规定,要是评价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才需要看《民法通则》。
《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行为;《民法通则》除了合同行为外,还调整其他民事行为。 《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以上体现在合同自治原则。 而《民法通则》中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结果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7,求教民法上合同法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

运输在途的标的物,没有约定的,按法律条文规定的,自然就是 买受人承担其灭失等风险,包括追偿是否能获得赔偿的风险。出卖人已视为交付完毕,不用再涉及到标的物在事后发生的任何情况中。而买受人承担标的物的风险后,运输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即风险)就转移到买受人身上。而如果在承运过程中,是运输单位造成的损坏或灭失的,是承运单位违反运输约定造成,买受人则可以 向承运单位追讨赔偿,而不能再向出卖人要求赔偿。-------------就如,我在网上付钱购买了一件商品,店主把商品交给快递公司后,快递公司负责把商品送来给我。如果途中商品破损了,我收到的是一堆烂货,那么我追究的是快递公司的责任,而不是再去找店主赔偿(当然,如果店主没有保价的,快递赔偿的费用不够商品本身价值的话,那么点主也有补充赔偿责任,这里说的快递跟普通的物流有点不同,因为快递是根据邮政法来约束的——不买保价保险的送递物品最高只赔三倍的运费数额的钱,而物流另有合同的约定、违约的责任按照《合同法》来运作)。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的里程碑,同时也是妥协之作。因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适合进行大的民法典的立法,于是先出来一个通则性质的民事立法,以为救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按照传统的民法体系,都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民法通则》类似于民法典的总则和各编的总则,是原则性很强的规定,《合同法》相当于民法典债编的合同部分,是很具体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法是合同领域的主要调整法律,现行法条件下,相对于《民法通则》属于特别法,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只要是合同领域的案件都优先适用合同法,合同法没有规定的,才上溯至民法通则。至于两法的效力位阶,都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二者效力上没有区别。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了标的物风险基本的承担方式,但最后规定了但书。一百四十四条便属于一百四十二条的但书情形。符合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适用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是:出卖“ 交由承运人运输在途的标的物”。出卖是谓语,后边是宾语,换句话说就是将正在运输在途的标的物给卖出了,不能理解为标的物转让后需要运输给买受人而使标的物在途的情形。标的物转让后运输在途的情形应当适用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这个规定很明确了。动产的风险承担主要是看交付,或者视同交付的情形。例如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附: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1、《合同法》142条与144条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2、当事实情况符合特殊法条的时候,就适用特殊法条(此时特殊法条的使用不受普通法条的限制)。如果不符合特殊法条那么就适用普通法条。两者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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