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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22 12:00:13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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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这 http://fzb.hunan.gov.cn/fgsd/ShowArticle.asp?ArticleID=551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就是说不论有多少被扶养人,所赔付的抚养费用也以赔偿一个人的消费性支出或生活消费支出额为最高限额。给你举个例子就非常清楚了,一个人被人撞死,他有两个子女,父母均在,妻子已逝,没有兄弟姊妹。这中情况下,四个被抚养人均只有死者一个抚养人,因此,按照该解释的规定,没个被抚养人都有权要求对方按照消费性支出或纯收入,则应当赔偿4倍,显然不公平,违背了补偿原则。因此,才有此规定。

3,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责任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 如果你在事故中存在责任,那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超出部分按照责任赔偿。 建议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这样的话保险公司要直接赔偿给对方。如果你自己赔偿了,再去向保险公司正常索赔,会扣赔。
只进行伤残赔偿就行了,今后的护理费和营养费是不需要赔偿的.
可以的,上述是并列的赔偿项目,不存在重复赔偿。

5,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 (2005)民他字第25号 2006年4月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 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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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分开来看了1、如果司机的车是发包人或者分包人的,司机本身也是雇员,那就可以把发包人或者分包人车上关系了。因为司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在工作中的事情。那么就是发包人或者分包人与雇主一块承担连带责任了。2、如果司机的车子是自己个人的,私人的,发包人或者分包人和司机之间也是运输合同关系,那么就不能车上发包人和分包人了。那就是司机和雇主承担连带责任了。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如果你没有独立的单位,也没有施工资质,发保人、分包人就应与你一起对你的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然,第一,你的雇员也可直接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第二,如你的雇员没有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驾驶员承担责任,你或者发包人、分包人承担责任后,完全可以向肇事车辆的车主、驾驶员追偿。但无论怎样,任何一个责任人都无权拒绝你的雇员的赔偿要求。就是说,你的雇员对要求谁赔偿,有选择权。
1、该条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范围限定在安全生产事故中。之所以发包人、分包人有可能承担责任也是基于此种考虑,保障参与生产的主体合格,安全保护设施到位。2、在路上货车司机出了事故使我的雇员残疾。由此可以分析,与安全生产无关,应当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后面的条款。司机或肇事方可能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因此,雇员享有选择权。此时,你可以多做雇员工作,为他向司机(或肇事方)追究责任提供便利。请问:这可以跟发包人、分包人扯上关系吗?因为这样就可以司机和雇主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无关。由雇员选择义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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