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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举例说明取回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02 08:55:05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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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例说明取回权

两男打架。终于。一男使出绝招一级取回权。。。
举例说明?好麻烦哦。楼主应该再提高悬赏分才是呵呵。 eg:甲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屋卖给了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个时候,房屋真正的主人丙出现,要求从甲手中要回房屋。乙欲取得房屋的法律根据是合同之债,而丙欲取得房屋的法律根据是其对房屋享有的物权。这个时候,法律优先保护丙的利益,将房屋给丙。而乙只能通过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来弥补损失,而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这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含义。

举例说明取回权

2,破产取回权分类

破产取回权分类:(一)一般取回权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取回权的行使通常只限于取回原物。如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原物已被债务人卖出或灭失,权利人的取回权消灭,只能以物价即直接损失额作为破产债权要求清偿,但可构成代位权利的除外。(二)出卖人取回权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破产取回权分类

3,简述破产取回权和抵消权

1.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2.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4,如何理解取回权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特征:(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①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②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③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缺乏这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的依据如何,在所不论。(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关系。取回权人是以物的所有人的身份提出权利请求的。若无物的所有权(或者由所有权派生的其他物权,如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作为权利基础,则不得主张取回权。(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得请求法律保护。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5,一般取回权有什么特征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1)取回权的标的物应该是不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或者是债务人从来就没有对此财产取得过所有权的财产,或者是其曾经是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但后来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而丧失了所有权的财产。(2)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只能是物权关系,而不能是债权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依照物上返还请求权才能提出取回请求。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最为常见的是所有权。也就说,在管理人所占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如由于租赁、借贷、承揽等原因而被债务人所占有,当所有权人于合同终止后请求返还的情况,是最典型的取回权。(3)取回权是不以破产清算程序行使的权利。虽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需要通过破产管理人来进行,但这决不意味着取回权人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行使取回权。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乃是取回自己的财产,因此不需要依照破产程序申报,也不需要等待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而是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直接从破产管理人控制的财产中取回。取回权的行使并不以诉讼为必要。但是如果管理人否认取回权的存在,或者对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存在异议,这时取回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权利。如果取回权人并没有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那么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归属,可以通知权利人前来取回。如果通知后对方不予回应,或者管理人无法查清该财产的归属,无法通知的,管理人应当将该财产提存,并报告受理该破产申请的人民*。
搜一下:一般取回权有什么特征,一般取回权的特征是什么

6,什么是破产取回权

1、破产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前者基本上所有国家的破产法都有规定,名称上可能不同,后者在我国一般体现在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目前没有规定。2、破产取回权虽然在破产法中理论上将其确定为取回权,但是取回权是基于民事法律,体现为返还原物,只是因为其在破产法中的行使特点才称之为破产取回权。
1. 所谓取回权,是指当破产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移交的财产时,对于不属于破产企业的那部分财产,其所有人有从破产管理人处取回的权利。对取回权予以肯定和规制,是各国破产法的通例,我国破产法第29条对此也做出了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这就是关于取回权的原则性规定。2.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为法定抵销。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 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破产取回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的范围。取回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标的物脱离管理人的战友而恢复被取回权人占有。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的原因和作用 破产取回权,是为了消除或者纠正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的现实财产,同法定分配财产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而设立的权利制度。现实财产,是破产管理人依破产占有财产的现状而予以接管的所有财产的总称。法定分配财产,是依破产程序可以分配给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破产程序是对破产人财产的概括的强制执行程序,破产宣告有保全破产人占有的所有的财产的效力。破产宣告时,不论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是否为破产人的责任财产,都转移给破产管理人占有支配,未经破产管理人的同意,任何人不得对破产人占有的财产加以处分。而且,法律并不要求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占有的财产时,先查明破产人的责任财产。由此,破产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人的财产时,为保全债权人的共同受偿利益,实际上应当将破产人占有的所有财产不加区分的一同予以接管。这样,就有可能将原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也列入破产财产加以管理。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他人财产,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加以分配,应当允许真正的权利人取回其财产。于是,产生了破产取回权制度。 破产取回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其一是有助于财产权利人实现对财产的权利,其二是有助于破产管理人纠正占有他人的不应用于分配的财产现象,切实将他人财产剔除于破产财产之外。 破产取回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取回权制度在破产法上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财产的所有权人和支配权人的合法权益。权利人对于标的物所拥有的所有权或支配权,并不会因其占有者出于破产程序而有所动摇甚至丧失,也不因债务人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而须将该项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并纳入债权人共有的范围。取回权行使的结果是使标的物脱离管理人的战友而恢复被取回权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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