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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有什么法律规定,合同法规几种常见装修合同条款涉嫌违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9 06:12:0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合同法规几种常见装修合同条款涉嫌违法

装修装饰合同纠纷适用以下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 3、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4、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5、《经济合同法》。 6、《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7、《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那要看是什么内容,如果是对合同的补充或更详细的说明,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还是要签的。

合同法规几种常见装修合同条款涉嫌违法

2,什么是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简称勘察、设计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委托方,亦称发包方)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包方或者承接方)为完成特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协议。在此类合同中委托方通常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承包方是持有与其承担的委托任务相符的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承包方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勘察、设计项目,委托方接受符合约定要求的勘察、设计成果,并付给阮方报酬。勘察、设计合同的法律特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勘察、设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取得法人资格的,在法律和法规充许的范围内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及个人。作为发包方必须是肯有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且已落实投资计划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作为承包方应当是具有国家批准的勘察、设计许可证,具有经有关部门核准的资质等级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必须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勘察、设计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而且合同订立应以国家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为基础。勘察、设计合同具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特征。

什么是勘察合同设计合同

3,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必须符合《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中的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千万不要触犯。其他的复合《合同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就差不多了。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承揽合同诺、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特征: 1.承揽合同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同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工作体力劳脑力劳;既物其财产 2.承揽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揽工作具独立性承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定作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合同约定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交付工作前标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完工作独立性种独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风险责任亦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定身性质承揽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并工作完承担风险承揽擅自承揽工作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种具体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应类型合同 5.承揽合同诺合同、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协作性 7.承揽合同双相互独立责任主

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5,履行设计合同设计承包方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分别是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和发包人,即建设单位。所以工程承包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可以分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受托方和承包方两方面把握。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重复使用;  (2)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应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付勘察设计费;  (4)委托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或投产的各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单位参加;  (5)提供承包方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提供的时间、进度与资科的可靠负责。委托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开展前,应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初步设计的,在初步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设计任务书,选厂报告,以及原料(或经过批准的资源报告),燃料、水、电、运输等方而的协议文件和能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需要经过科研取得的技术资科;委托施工图设计的,在施工图设计前,应提供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能满足施工图设计要求的勘察资料、施工条件,以及有关设备的技术资料。  (二)承包方的义务  (1)勘察单位应按照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件,进行土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并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提交勘察成果;  (2)设计单位要根据批78的设计任务书或上一阶段设计的批78文件,以及有关设计技术经济协议文件、设计标78、技术规范、规程、定额等提出勘察技术要求和进行设计,井按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提交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3)初步设计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在原定任务书范围内的必要修改,由设计单位负责。原定任务书有重大变更而重作或修改设计时,须具有设计审批机关或设计任务书批准机关的意见书,经双方协商,另订合同。  (4)设计单位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皮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变更与修改预算,参加试车考核及工程竣工验收,对于大中型工业项目和复杂的民用工业应派现场设计代表,并参加隐蔽工程验收。  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1)办理正式工程与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执照与占道、爆破以及临时交通专用线按岔等的许可证;  (2)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通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根据,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3)开土前,接通施土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通路,拆迁现场内民房与障碍物(也可委托承包方承担);  (4)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与要求.供应材料、设备;  (5)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的文件(实行贷款或自筹的工程要保证资金供应),按时办理拨款与结算;  (6)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固等资料进行审定,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份数交付结承包方;  (7)派驻土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宣;  (8)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二)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通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固、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报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5)严格按照施工图与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在分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7)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8)在合同规定的保倍期内,对属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若是还有其它不清楚的地方,直接去律伴找在线律师寻问。
在建设工程中,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 第一,按照勘察、设计合同规定的进度和质量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设计成果; 第二,配合施工,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负责设计修改,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6,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法律依据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有一些是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法规。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注意事项1、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目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设部与国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及合同附件四个部分组成。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因为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合同双方如何签订 “专用条款”,更重要的是当“专用条款”中某一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的对应条款自动成为合同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2、严格审查发包人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施工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对发包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将导致合同伪装的坑穴和风险隐患排除在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改造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3、关于工期、质量、造价的约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工期、质量、造价”是建设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题,有关这三个方面的合同条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1)实践中关于工期的争议多因开工、竣工日期未明确界定而产生。开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验线之日”之说:竣工日期有“验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请验收之日”之说。无论采用体积廉洁,均应在合同中予以,并约定开工、竣工应办理在那些手续、签署何种文件。对中间交工的工程也应按上述方法作出约定。2)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再是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的主体,竣工验收将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因此,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参加验收的单位、人员,采用的质量标准,验收程序,须签署的文件及产生质量争议的处理办法等。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见的纠纷是对工程造价的争议。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过程中都不可避免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和材料差价的发生,所以均难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调整”。合同中必须对价款调整的范围、程序、计算依据和设计变更、现场身份证、材料价格的签发、确认作出明确规定。4、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一般情况下,工程进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进度拨付,但如何申请拨款,需报何种文件,如何审核确认拨款数额以及双方对进度款额认识不一致时如何处理,往往缺少详细的合同规定,引起争议,影响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对竣工结算程序的规定也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应特别注重拨款和结算的程序约定。三、工程承包人的责任义务是什么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1)、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2)、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3)、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发包人经检验验收未按期付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经催告仍不付款的,凡可折价、拍卖的工程,承包人可以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失。
没有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需要备案,现实中也没有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机构。不过,由于《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要提交建设工程合同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证明材料,但这不是合同备案。

7,试述勘察设计合同的委托人的责任是什么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 【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 【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机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 【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设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 【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 【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 【发包人检察权】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 【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 【勘察、设计人质量责任】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受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 【施工人的质量责任】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 【质量保证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 【发包人原因致工程停建、缓建的责任】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挤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发包人的原因致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修改设计的责任】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停工、返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八十七条 【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
合同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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