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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确定错误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中立案事由写错怎办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2 04:24:4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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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中立案事由写错怎办

和法院沟通看能不能更改,如果不能又影响案件的判决,那么就拆诉,重新起诉。
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正常是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 你这还有两个月呢。

民事诉讼中立案事由写错怎办

2,法院把我的案子案由定错了怎么办

法院是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来确定案由的你所认定的案由不一定就是正确的
不影响审理。可以在结案时修改法院可以释明,要求你们更改
上诉

法院把我的案子案由定错了怎么办

3,民事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有何后果如何解决

郑州知名律师-任行军律师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代理人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与诉讼请求往往会出现冲突,发生基于案件事实的案由所表现的法律关系与诉讼请求所表现的法律关系分属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现象,如果处理不当会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后果。出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或代理人要与法官进行沟通,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弥补: 1.在举证期内尽早与法官进行沟通以落实案由与诉讼请求是否相符,一旦发生冲突应尽快变更诉讼请求以使二者相符; 2.如果在举证期内当事人或代理人没有发现案由与诉讼请求相冲突,法官在开庭审理时会对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释明,此时,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对案由和诉讼请求加以审查判断当庭做出变更诉讼请求的决定;尽管这样做会重新计算举证期间,但是可以避免诉讼请求被驳回的不利后果。

民事案由与诉讼请求不一致有何后果如何解决

4,法官案子判断错误造成损失怎么办

法官案子判断错误是否成立,要有法律文书所确定下来,如发回重审改判、上级法院受理后改判等等。如应法官判决错误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应由造成该损失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损失,而不是由该法官承担该直接损失。案件中所造成的损失,由经重新改判后的责任人承担。该判断错误的法官,所承担的责任是渎职责任,而不是承担案件中的直接损失责任。
追究法律责任
赔偿一切损失,如果把人拘留了按天给钱,一天好像是八百,六百
申请司法赔偿
这些案子应该交由其他法官负责的,你放心好了,你可以直接到法院找承办案件的法官问问情况,怎么交接的,把你的案子交给谁了

5,当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会产生哪些相应后果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对于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而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效果是: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需再去履行。因为它们根本不能使义务人负担义务。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1)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这是因为,自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之时,受领财产的一方继续占有该项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因而有义务将财产返还给相对人。如果仅仅是当事人一方取得了财产,那么该当事人负返还义务;如果当事人双方对等地取得了财产,那么双方应当相互返还财产。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   (2)赔偿损失。如果民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损失是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则仅过错方赔偿;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则由双方承担各自应负的责任。   3.追缴财产。这应属于公法上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当追缴双方已取得的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分别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应注意的是,不仅要追缴双方已取得的财产,还要追缴其约定取得的财产。   4.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在双方民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6,案由已确认的案件中法律的引用

一个案件如果既是侵权同时又构成违约的话,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关系要求赔偿,如果你要走侵权的话,当然不能再按照违约要求赔偿了,这样不就重了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是“或者”,只能二选一。不过我明白你的意思,我认为,“可得利益”那部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损失,与质量侵权事由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话,我想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个人遇见,仅供参考。  另外,从网上看到了如下叙述,和你分享下,原文见链接:“可得利益是与现存利益相对的概念,它是指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可得利益具有以下特点:1.未来性,即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尚未为合同当事人所掌握;2.可期望性,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该利益并且期望通过合同的履行而获得之;3.现实性,即该种利益并非臆想的,只要合同如约履行就会为当事人所获得。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违约行为的发生导致受害人所丧失的可得利益。要考察间接损失的概念,须与直接损失鉴别进行。对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区分,各国学者有多种不同的观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在学术界占主流的是赞成因果关系说,即根据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来区分。由违约行为所直接引发而未介入其他因素的损失为直接损失,并非由违约行为直接引发而是因介入了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失为间接损失。可以看出,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这两个概念的内涵界定并非依据同一标准,因此,其概念外延也互不相同,并互相交叉。其中,间接损失包括现存财产的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间接损失;可得利益的损失包括可得利益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间接损失。同样,也可将直接损失分为实际财产之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直接损失。由此可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获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与间接损失并非是同一概念,而是属于直接损失的范畴,是直接损失中的可得利益部分的直接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如果存在合同关系是适用合同法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和当事人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应按完全赔偿原则,赔偿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既然你是按照侵权起诉的,那么就只能按照侵权所损害的责任来判定,此时就不能再适用合同法113条,你的意思是能不能即适用侵权又适用违约?不行,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理由起诉。 如果你选择113条起诉,不是你所说的间接损失问题,详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比如你买个苹果一块钱,卖了之后能转1毛,那么你可以获得的赔偿就是1.1元。你不能说,我再拿这1.1元买苹果,再赚1毛,那这样无止境的下去,你岂不是要发大财了?呵呵。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一)返还财产来源《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二)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三)追缴财产《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四)其他制裁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是指恢复到无效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借以消除无效民事行为所造成的不应有的后果。依照恢复原状的要求,如果民事行为规定的义务尚未履行时,则因该项民事行为无效而不再履行。如果当事人方或双方已经履行了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十条关于“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方”的规定,收受财产的方或双方应将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由此可见,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就会发生停止履行单方返还双方返还的法律后果。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变更被撤销后,“有过错的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十条。这是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方或双方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人。《民法通则》第十条第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一)返还财产来源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返还财产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两种。单方返还,是指仅仅一方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获得的财产,一般适用于一方故意违法侵害对方利益的场合,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双方返还,是指双方各自向对方返还从对方处取得的财产,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均无过错的场合,包括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重大误解、不合法定形式等情况。 (二)赔偿损失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除了发生返还财产的法律后果外,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受到了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还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在处理因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引起的损失赔偿问题时,所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 (三)追缴财产 《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此处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已经取得的和约定取得的财产。追缴财产与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不同,这种制裁形式兼具有惩罚和补偿双重性质。一方面,通过追缴财产,使不法行为人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另一方面,将追缴的财产转归国家、集体和第三人,使他们得到补偿。在追缴财产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返还财产的义务,但是除了被追缴财产以外的损失,应当由双方按过错程度予以分担。 (四)其他制裁 在处理无效民事行为的案件,除了适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外,还可斟酌具体情况,适用《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采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罚款、拘留、对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制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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