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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怎么样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3-26 17:59:0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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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怎么样

《中国海商法研究》,挺好的期刊,是CSSCI核心期刊。主办单位:中国海商法协会;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该刊被以下数据库收录:CSSCI 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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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海商法第60 与 第63 条原文内容

不知道你说的是哪国海商法,先给你中国海商法60和63条吧。有问题再叫我第六十条 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求海商法第60 与 第63 条原文内容

3,有关信用证条款

晕,这是同一份证中的两条吗?表述得都不是很规范呀,建议改证,删掉这两条,增加:+1 ORIGINAL AND 1 COPY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SUBMITTED AGREEMENT BETWEEN CHILE AND CHINA
是的,建议让客户修改信用证,保留一条即可,否则你们没有多余的原产地证书去议付的。
晕,这是同一份证中的两条吗?表述得都不是很规范呀,建议改证,删掉这两条,增加:+1 ORIGINAL AND 1 COPY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F SUBMITTED AGREEMENT BETWEEN CHILE AND CHINA希望采纳

4,依据我国海商法之规定货物承运人可以免责的有哪些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海商法关于承运人的免责规定在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 五十一条,下有12种承运人免责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承运人援引这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免责条款的前提是,承运人已经尽到了适航义务。

5,如何确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并没有规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海商法理论对此有不同的解释,如有的论著认为“经营人是指承运人、多式联运人、经纪人等” ,有的学者则认为船舶经营人一定是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得收益的人,而且对外也是承担船舶所有人责任的人 。 理论上的不同也导致司法实践上的对立。在这一系列案件的另一案件中,与集洋公司地位完全相同的大连三峰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峰公司)在大连海事*的诉讼中提出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而大连海事*则驳回了其申请,理由是:“法律意义上的船舶经营人具有船舶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条件的处分权,而从被告于青岛公司之间的关系中看,被告没有占有、处分船舶的任何权利,也没有人员聘用与辞退关系,更没有经营船舶的权利,因此被告也不具备船舶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 笔者认为确定海船经营人的概念应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海事赔偿责任的立法本意;二是借鉴其他海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历史上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虽然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责任限制主体逐渐扩大,但从有关国际公约上看,都是以船舶所有人为基点的。船舶救助人和保险人作为责任限制主体是基于对船舶的依附,而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更是规定在船舶所有人的概念之内,因此,作为责任限制主体船舶经营人、承租人与所有人应当有一种特定的关系,而且这种关系就体现在船舶所有权的行使上,也就是说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当是代船舶所有人行使基本的所有权(如光船承租人)或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等。基于这种所有权的行使,船舶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当独立地承担船舶所有人的有关责任。因而也就应该享有船舶所有人享有的责任限制。 根据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制定的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管理标准,船舶管理企业是:通过合同或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接受委托人委托,控制和(或)负责船舶管理或船员管理的组织。我国《国际海运条例》将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无船承运人从行业管理的角度做了具体的规定。从事船舶管理经营的企业实行特业审批管理,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船舶管理人员的经历,持有与所管理的船舶和航区相适应的适任资格证书,以及与船舶管理相适应的设备和设施。《1986年联合国船舶登记条件公约》第2条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为: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经正式转让承担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责任的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基于以上分析,界定船舶经营人的概念,应当把握三点:一是以船舶关系为基础;二是以与船舶所有人、光船出租人委托经营合同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三是以委托关系中确定的责任转承和责任替代原则为依据。据此,可以将作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船舶经营人的概念解释为:依据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实际占有或控制船舶并获取利益,并承担船舶所有人或光船出租人对外承担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物多式联运的承运人,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除船公司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本身并不拥有船舶,即经营货物多式联运业务的所谓无船经营公共承运人,在实践中又称为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的基本特征是:(1)在法律地位上为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有权订立运输合同,签发自己的运输单证、收取运费,但同时也应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2)在海上运输中,只能作为海运区段的契约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本身并不拥有运输船舶,因而不可能作为实际承运人来完成实际的海上运输任务;(3)具有双重身份。对货物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即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实际海上承运人而言,是货物的托运人或承租人(在从事租船运输时),应承担托运人或承租人的义务和享有相应的权利。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相对与拥有船舶的实际承运人而言,无船承运人处于托运人或承租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义订舱,并按照约定支付运费,完全承担托运人的责任。其对船舶无实质的占有或控制权,也不承担船舶所有人或光船出租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因此无船承运人经营的是运输,而不是船舶,所以其并非是船舶经营人。 编辑推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种类无船承运人能否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范围研究(下)
海商法中船舶承租人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定期租船是指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 。航次租船是指出租人就约定港口之间的航程提供船舶或者部分舱位,承运约定的货物,而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 。上述三类虽均称为船舶租赁,但其性质是不同的。光船租赁属于财产租赁 ,其承租人符合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因而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无异议。而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其性质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特别是航次租船合同,我国海商法明确将其列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章中,两者均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确定原则,因而其承租人能否成为责任限制主体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 。 笔者认为,虽然这种质疑是有道理的,但从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看,对于船舶承租人作为责任限制主体并未作任何限制,而在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中则明确规定了光船承租人 ,显然这并非立法上的疏忽;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赁虽然性质不同,分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但其承租人均称为船舶承租人,同一个法律在概念的使用上应当是统一的,除非有特别说明;从国外立法来看,对作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船舶承运人也趋向于扩大解释。如美国《责任限制法》一直坚持可限制责任的承租人仅指光船承租人。但在《责任限制法1985年法案》中将责任限制人扩大到主管经营人、定期承租人、航次承租人、救助人和保险人,与1976年公约规定基本相同 。因此,我国海商法规定的作为责任限制主体的船舶承租人应包括光船承租人、定期承租人和航次承租人,这可视为法律的一种特别规定。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影响船舶经营人的定义。

6,保险公估从业资格证到期怎么换证

保险公估资格证到期后只要带三张大一寸照片,还有身份证、5元钱工本费,直接到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的办证大厅去换证就行了,广东省就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电子化考试服务中心)地址: 广州市燕岭路123号10层 办理就可以了
保险公估资格证到期后,需要携带身份证、三张一寸照片以及5元钱工本费,到当地的保险行业协会的办证大厅办理换证。  申请换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时,要求前3年中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如果在这三年中没有在保险行业从事过任何的职业,那么这张证书就无效了,只能重新再考一次。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第一部分保险原理与实务(60%)一、保险原理包括保险概述、保险合同、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费率厘定原理、保险公司业务管理、保险市场和保险监督管理。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一)保险概述1.保险的要素与特征掌握保险的含义、保险的要素以及保险的特征;了解保险与相似制度联系与区别。2.保险的分类了解保险的主要分类标准;掌握各保险分类标准下的保险种类。3.保险的功能掌握保险保障功能、资金融通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掌握保险合同的含义、保险合同的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种类。2.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了解保险合同的客体。3.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掌握保险合同的内容;了解保险合同的形式。4.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掌握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自杀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贷款条款和自动垫缴保费条款;了解战争条款和保险单转让条款。5.保险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定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和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方式。(三)保险的基本原则1.保险利益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的时效;了解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意义。2.最大诚信原则了解最大诚信原则及其存在的原因;掌握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和法律后果。3.近因原则掌握近因原则的含义以及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了解近因原则的典型应用案例。4.损失补偿原则掌握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四)保险费率厘定原理1.财产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掌握保险费和保险费率的含义;掌握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纯保险费率、附加保险费率和营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原理。2.人寿保险的保费厘定原理掌握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了解生命表、基本利息的计算、确定年金的计算、生命年金的计算、人寿保险趸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年缴纯保费的计算、人寿保险营业保费的计算和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五)保险公司业务管理1.保险公司的投保业务管理掌握投保服务和投保选择。2.保险公司的承保业务管理了解承保的内容、承保工作的程序和续保。3.保险公司的防灾业务管理掌握保险防灾的概念、保险防灾的内容和保险防灾的方法。4.保险公司的理赔业务管理掌握保险理赔的含义、保险理赔的原则;了解保险理赔的程序。(六)保险市场1.保险市场概述掌握保险市场的含义和保险市场的特征;掌握保险市场的模式和保险市场的机制。2.保险市场的供给与需求掌握保险市场供给的概念和保险市场需求的概念;了解影响保险市场供给的因素、保险商品供给弹性、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主要因素和保险商品需求弹性。3.保险市场供给主体掌握保险市场的供给者、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与核定以及保险市场中介。4.再保险市场了解再保险市场的含义、我国再保险市场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概况。5.中国保险市场的历史沿革了解新中国保险业的诞生、国内保险业的恢复、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以及加入世贸组织与中国保险业发展。(七)保险监督管理1.保险监督管理概述掌握保险监督管理的概念、保险监督管理的必要性、保险监督管理的目的、保险监督管理的原则和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与监督管理目标模式。2.保险监督管理内容了解偿付能力监督管理和市场行为监督管理。3.保险监督管理方法掌握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转贴二、保险实务包括财产保险实务、运输工具保险实务、货物运输保险实务、责任保险实务、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工程保险实务、特殊风险保险实务、人寿保险实务、意外伤害保险实务、健康保险实务和再保险实务。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一)财产保险实务1.财产保险概述掌握财产保险的概念、财产保险的特征和财产保险的种类。2.企业财产保险掌握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附加责任、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费率的影响因素和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和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除外责任。3.家庭财产保险掌握家庭财产综合保险、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和家庭财产附加险(盗抢险)。4.机器损坏保险掌握机器损坏保险的概念、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标的、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费率和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器损坏保险的除外责任。5.利润损失保险掌握利润损失保险的概念、利润损失保险的特征、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障项目、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费率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利润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二)运输工具保险实务1.机动车辆保险掌握机动车辆保险及其特征、机动车辆保险的险别、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责任、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机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费、机动车辆保险的无赔款优待、机动车辆保险的核保和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机动车辆保险的除外责任。2.船舶保险掌握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远洋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远洋船舶保险的免赔额规定、远洋船舶保险海运条款、远洋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标的与保险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除外责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赔偿处理。3.飞机保险掌握飞机保险的概念和种类;了解飞机保险的保险金额、飞机保险的保险费率和飞机保险的赔偿处理。(三)货物运输保险实务1.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掌握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的保险责任、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金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赔偿处理、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和国际多式联运保险;了解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2.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了解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掌握国内水路、陆路(公路、铁路)运输货物保险和国内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四)责任保险实务1.责任保险概述掌握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责任保险的种类。2.产品责任保险掌握产品责任保险的概念和产品责任保险的内容。3.雇主责任保险掌握雇主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雇主责任保险的内容。4.公众责任保险掌握公众责任保险的概念;了解公众责任保险的内容。5.职业责任保险掌握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职业责任保险的内容。(五)信用和保证保险实务1.信用保险掌握信用保险的概念、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掌握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特点、出口信用保险的种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2.保证保险掌握保证保险的概念;了解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六)工程保险实务1.工程保险概述掌握工程保险的概念、特征以及工程保险的类型。2.建筑工程保险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对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建筑工程保险的附加险、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期限、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费率、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了解建筑工程保险的除外责任。3.安装工程保险掌握安装工程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了解安装工程保险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以及安装工程保险第三者责任部分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七)特殊风险保险实务1.航天保险掌握航天保险的保障范围和航天保险的保险种类;了解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航天保险的除外责任、航天保险的保险金额、航天保险的保险费率、航天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航天保险的赔偿处理。2.核电站保险掌握核电站保险的概念、特点以及核电站保险的种类;了解核电站保险的保险责任、核电站保险的除外责任、核电站保险的保险金额和核电站保险的赔偿处理。3.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掌握海洋石油开发保险的概念及其种类;了解海洋石油钻井平台保险和井喷控制费用保险。(八)人寿保险实务1.人寿保险概述掌握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的特点和人寿保险的分类。2.普通人寿保险掌握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3.新型人寿保险业务了解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和万能保险。4.团体人寿保险掌握团体保险概念、特征和团体人寿保险的主要险种。5.人寿保险的核保与核赔了解人寿保险核保和人寿保险核赔。转(九)意外伤害保险实务1.意外伤害的界定掌握意外伤害的定义、意外伤害的特征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风险。2.意外伤害保险的种类了解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3.意外伤害保险的内容掌握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给付方式。(十)健康保险实务1.健康保险概述掌握健康保险的概念、疾病成立的条件和健康保险的特征。2.健康保险的种类了解个人健康保险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内容。3.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掌握个人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和团体健康保险的常用条款。(十一)再保险实务1.再保险概述掌握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的特征和再保险的作用。2.再保险的业务种类掌握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3.再保险业务的安排方式掌握临时分保、预约分保和合同分保。4.再保险合同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5.再保险业务管理了解分入再保险业务管理和分出再保险业务管理。第二部分保险公估相关知识与法规(40%)一、保险公估相关知识包括保险公估人概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一)保险公估人概述1.保险公估人的概念及特征掌握保险公估人的概念、保险公估人的特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保险公估人的作用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了解保险公估人的产生和保险公估人的现状。2.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及分类掌握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和保险公估人的分类。(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1.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掌握保险公估活动中的独立性原则、客观性原则、科学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和合作性原则。2.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掌握承保公估、理赔公估、参与防灾防损、残值处理、监装监卸和信息咨询。3.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掌握财产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和健康保险公估。4.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掌握公估前的准备、现场查勘、责任审核、理赔计算、公估报告和结案等业务环节。5.保险公估报告掌握保险公估报告的含义、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和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了解最终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项目;了解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确认书等基本格式;了解典型保险公估报告的格式及编制原理。(三)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变更和终止。2.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监管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监管和保险公估机构的执业监管。3.保险公估人的法律责任了解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性质、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种类和保险公估人法律责任的认定。(四)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执业操守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掌握职业道德概念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内容。2.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掌握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备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了解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二、保险公估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其具体考试内容和要求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保险法总则掌握保险的概念、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法的适用范围。2.保险合同掌握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3.保险公司掌握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变更和保险公司的破产。4.保险经营规则掌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准备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了解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限制。5.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掌握对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和对保险公司的接管;了解保险公司的精算和财务规定。6.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掌握对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相关规定。7.相关各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了解投保方的主要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及其工作人员的主要法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合同法总则掌握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了解违约责任。2.合同法分则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了解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了解赠与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和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目的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原则。2.车辆和驾驶人掌握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的相关规定。3.道路通行条件了解道路信号灯和其他道路设施。4.道路通行规定掌握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机动车通行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以及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5.其他规定掌握交通事故处理;了解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基本原则掌握民法通则的立法目的和民事活动原则。2.公民(自然人)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个人合伙;了解监护、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3.法人掌握法人的一般规定和联营;了解企业法人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掌握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5.民事权利掌握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债权;了解知识产权和人身权。6.民事责任掌握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7.其他规定了解诉讼时效和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海商法总则掌握海商法的立法目的和海商法中的重要概念。2.船舶了解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3.船员了解船员和船长。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责任、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合同的解除、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5.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掌握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一般规定。6.船舶租用合同掌握船舶租用合同的一般规定;了解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7.海上拖航合同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海上拖航合同的一般规定。8.船舶碰撞掌握船舶碰撞的概念和船舶碰撞的一般规定。9.海难救助掌握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海难救助的一般规定。10.共同海损掌握共同海损的概念和共同海损的一般规定。11.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掌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概念;了解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一般规定。12.海上保险合同掌握海上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的责任、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以及保险赔偿的支付。13.其他规定了解时效和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文章TAG:中国中国海海商法协会中国海商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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