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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黑龙江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1-16 13:10:0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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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法律规定

可以,应当进行鉴定,安装假牙的费用及更换周期
这个文件我有,但是我没有电子版,你有吗?

2,交通事故中关于索赔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证明有哪些

如果确实经济情况不能装配假肢,可以到当地假肢中心寻求假肢装配费用和假肢更换年限以及维修费用的证明。一般情况下是能够赔到。不过理赔的效果没有装配完假肢好。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实际执行起来,应该通过假肢机构出具证明,包括价格、配置种类、更换周期等,或者通过法医鉴定。
正常说是可以的,但有的*判决说"因为未实际发生,故另行解决",所以建议先去装假肢,早装效果还会好

3,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发展

1、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的第36条就已经规定对残疾用具费进行赔偿,而且还在第37条明确了赔偿标准为“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2、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住院残疾用具费赔偿也作了规定,即“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注:上述两部行政法规都使用了“残疾用具费”的概念,而未使用“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3、法发〔1992〕16号《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四条中规定:“残疾用具费:受害残疾人因为日常生活或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配制假肢、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通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上述赔偿项目相当于国外这类立法中的对“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 的赔偿。然增加生活上之需要不仅如此,如非服相当之补品,其身体不能支持,如劳动能力丧失后不能不变更适当的职业时,需支付的新职业的学习费等。这些费用都是“维持其通常生活状态必须增加之费用”应予以赔偿。虽然对国外立法中的这些赔偿费用,我国实务界尚未予以重视,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对残疾辅助器具费都是予以赔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正是立足这些规定,参照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制定的。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发展

4,什么是残疾用具费交通事故赔偿如何计算残疾用具费

李前军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所谓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那么在主张交通事故赔偿时,应该如何计算残疾用具费?《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上述规定,残疾用具费的计算,以补偿受害人残疾功能的必要用具所需费用为限,不能要求残疾用具费的支出足以达到残疾用具可以恢复身体残疾前的功能。普通适用器具属于统一品种的、被广泛或被普遍使用的残疾用具,在实物上一般以国产的用具为优先考虑的对象;因交通事故而下肢残疾者,需要配置代步工具的,也只能以人力代步工具为限度配置,机动代步工具不在此限。
文道全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交通事故致人残疾,残疾辅助器具费有什么赔偿标准”这个问题。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采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制定中,民政部门认为,假肢安装因人而异,选用的产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厂家均根据成本效益核算确定其产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很难说哪一个厂家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在实务中,也不可能根据这些抽象概念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费用标准。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三、《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的确定方面,原则上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当然在“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确定上,“普通适用”不是一项标准,而是人民*在确定什么是“合理费用”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

5,残疾辅助器具费必须有残疾吗

一、什么是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是为了补偿残疾的功能及弥补丧失的功能而配置的器具,其目的是为了使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残疾后能够生活自立或者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残疾辅助器具包括假肢、假眼、手摇三轮车、轮椅、助听器、拐杖、盲杖等。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范围在界定残疾辅助器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换句话说,即必须是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实属于残疾,需要辅助器具才能正常生活和工作。(2)残疾辅助器具的配置标准是普通。也即只需具有稳定性和安全型,确实具有对受害人的器官功能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即可。受害人不能因为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便购买豪华型的器具,如果这样,多花费的钱会被*认定其为扩大的损失而不予以支持。如果伤情确实有特殊需要,那么受害人可以参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不能根据加害人一方主张决定,而应当按照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另一方面,*也会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我国较为权威的鉴定机构是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4)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这种情况出现在受害人的康复期限超过医疗机构认定的康复期限时,受害人可以主张加害人继续支付*先前没有判令加害人负担的受害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继续赔偿的年限是5-10年。
来源:中国法律网 作者: 时间:2012/02/23 推荐损害赔偿律师: 【损害赔偿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1)一般配置标准: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人身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 (1)一般配置标准: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a.普通原则:指配置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b.适用原则:两个测试标准①确实能起功能补偿作用;②符合稳定性、安全性要求。 c.合理费用标准。 (2)特殊配置标准: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律师提示】 ①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年限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②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给付年限,赔偿义务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应当判令继续给付5-10年。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相关文章· · · · · 上一篇: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

6,残疾辅助器具费如何赔偿

1、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概念、性质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费用。其性质属于受害人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种费用支出的损失同侵害行为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全部赔偿原则和填补损害的功能,对于受害人的这种损失应当进行赔偿,以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面,全额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既不是双重赔偿,也不是安慰性的补偿,而是致害者必需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能仅仅因为配制辅助器具,赔偿数额高,出现“小伤残可赔天价,大伤残赔出低价”的情形,质疑、否定将残疾辅助器具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残疾辅助器具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因此,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要注意结合全部赔偿费用的计算统筹确定,或在鉴定受害人护理级别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时,应考虑残疾辅助器具弥补生活自理能力和劳动能力的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2、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计算方法  财产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差额计算和定型化计算两种方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取了折中的原则,即具体损失采取“差额赔偿”,抽象损失采取“定型化赔偿”。现已支出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具有具体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差额赔偿,只要符合合理费用的要求,实际支出多少就赔多少;对将来发生的器具安装、更换费用,只能抽象评价,具有抽象损失的性质,应采取定型化赔偿,设置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和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期限的规定,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是抽象的,故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模式。  3、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颁布之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以普及型器具的费用为标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采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费用标准。民政部门认为“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是一个抽象概念,不易准确界定,实际上不存在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器具。《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采纳了民政部门的意见,在规定对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标准的确定方面,提出了二项原则性的基本要求—“普通”与“适用”。虽然在措词上更严谨、准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普通适用”,存在很大争议。  4、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依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有观点认为残疾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是一个技术问题,这样规定是比较科学合理的。本人赞同此观点,但同时认为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在器具品种明确的前提下是相对固定的,即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同其类型、品种一并统一规定是可行的。  5、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在相关内容中阐述,“由于考虑到这主要是一个鉴定问题,《解释》没有以条文的形式如何确定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赔偿期限”。本人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期限,应当属于法律问题,并非鉴定问题或技术问题,赔偿期限理应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作出明确的规定。  6、司法实践现状分析  下面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现状,谈谈自己的看法。  1、确定赔偿标准的现状  在司法实践中,目前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依据配制机构出具的残疾辅助器具品种、价格的意见确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将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更换周期等一并委托配制机构出具意见。由于“普通适用”辅助器具的价格相差悬殊,配制机构不能准确理解和难以把握辅助器具费的赔偿理论和“普通适用”的原则,加上其本身又是残疾辅助器具的经销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往往会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出具配制意见,其合理性、公正性值得质疑。  (2)据具体案情依法向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制机构询价。法官询价能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品种、价格进行全面了解,可以较准确地把握裁判分寸,但费时费力,且可因询价不全面或带有主观倾向性,出现误判和枉法裁判的可能。  (3)按照市场上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确定。这是目前多数高级人民*对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将“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注解为“国产的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虽然进一步明确了赔偿标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仍然是个难题。而且只要涉及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案件,都要对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进行一番论证,同样费时费力,还会出现国产同类产品的中间价格不一致的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上述三种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的方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其中方式(1)是最常见的,也是最不可取的。方式(2)、(3)虽可行,但费时费力,缺乏规范性、统一性。最佳方式是制定统一的各类“普通适用”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将赔偿标准固定化。既符合残疾辅助器具费定型化赔偿理论,又便于公正高效地审结案件。
您的计算方法基本正确。 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按照上述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配制机构的确定通常是具有相当资质,民政部门认可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一般按照配置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赔偿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又有相应证据证明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还可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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