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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违反合同法,违反合同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4 07:14: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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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合同法律问题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可能是租赁合同。按照合同,乙方不按约定期限给付租金 属于违反合同的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司,并要求对方给付实际占用该公司期间的租金。
承包经营? 不知道你说的是什么情况~~~
公司可以租借吗?这是无效合同吧

违反合同法律问题

2,违反合同叫什么

法律分析:违反合同又称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一,预期违约;二,不能履行;三,迟延履行;四,瑕疵履行;五,不适当履行。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叫什么

3,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应该是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出现到期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的可能性或者一方明确合同到期将不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就叫与其违反合同。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不视为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什么是预期违反合同

4,什么是合同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骗取财务:(1)伪造合同的;(2)盗用、假冒他人名义签合同的;(3)虚构主体资格的;(4)虚构货源或者合同标的物的;(5)故意交付部分仙物(货款)骗取全部货款(货物),或者骗取货款(货物),拒不交付货物(货款)的;(6)定作方无正当理由中止履行合同,不退还所收定金,质量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预付款,材料款等费用,或者拒不支付加工费的;(7)利用虚假广告和信息,诱人签订合同,骗取中介费、立项费、培训费等费用的;(8)其他利用合同欺诈对方当事人的。”第五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占、损害国有资产:(1)通过贿赂签订、履行合同骗取国有资产的;(2)通过合资、合作或者联营合同,无偿或者未经评估低价占有国有资产的;(3)通过合同将国有资产交给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或者占有的;(4)其他利用合同造成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的。”第六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1)利用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2)利用合同侄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资的;(3)双方恶意串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4)其他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第七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得为他人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得采用贿赂、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等不正当手段,签订、履行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得采用下列欺诈手段与他人订立或者履行合同:(1)虚构主体资格、盗用和假冒他人名义或荣誉称号;(2)隐瞒无货源或者无货款等实际履约能力;(3)制造或者利用虚假的建筑工程、加工定作物、信息、广告等;(4)使用不能兑现或者不能完全兑现的票据、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合同的对价或者担保;(5)利用无法履行的合同条款或者根本不能履行的合同;(6)利用其也欺诈手段。”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签订下列合同:(1)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2)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资的;(3)双方恶意串通,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4)其他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第十七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将经济合同转让他人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只能由特定当事人履行的经济合同,不得转让给不具备履约条件的当事人履行。”第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为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证照、印章、帐户、凭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另外,《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违约,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当事人不予追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并收缴违约方应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上缴国库。”

5,什么是违反合同的责任

违反合同的责任就是一般所说的违约责任吧;合同法对合同的定义是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的责任吧,也就是常说的违约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概念: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当事人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特征:1、约定性:违约民事责任多数基于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少数基于法律的规定。2、明确性:合同当事人事先可以预知违约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3、补偿性和惩罚性:多数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征罚性的双重性质,少数仅具有单重性质。4、物质性:合同的违约责任以物质方式承担,一般民事责任中的赔礼道歉及类似方式是不适用的。

6,什么叫合同违约

合同违约是指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亦称为合同债务不履行。这里的合同债务,既包括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又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还包括根据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要求,当事人所必须遵守的义务。仅指违反合同债务这一客观事实,不包括当事人及有关第三人的主观过错。  另,合同违约,需要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依据合同法,由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 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 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的特征: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其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

7,什么是违法合同

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能导致部分条款无效,只有合同主体违法的时候,或者合同订立时有特殊情形,比如强迫交易,才能构成自始无效。比如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规定,如有争议通过仲裁解决,仲裁院为北京仲裁,或者中国贸仲,这一条就无效了,但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再比如,定力一个买卖合同,合同中的标的时买卖毒品,那就自始无效了。或在逼迫下,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自始无效。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利用合同手段或者形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利益,依法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8,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更多法律问题可详询马成律师团。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1条、合同法第107条对违约责任均做了概括性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对此,民法通则第111条和合同法第107条做了明文规定。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违约责任有三种基本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当然,除此之外,违约责任还有其他形式,如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9,什么是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三)严重失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六)法律、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三)劳动者死亡,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裁减人员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劳动合同法,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拒不改正的,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裁减人员,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哺乳期的、第四十条。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仍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营私舞弊; (三)企业转产,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三十九条; (四)女职工在孕期。 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产期; (六)法律,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责令关闭。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1.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 2. 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而终止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没有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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