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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救助,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6-27 09:57:01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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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行政救助的方法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不存在行政救助的说法。婚姻纠纷产生后,可向社区或者亲友请求协助,在没有效果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另外,如果是涉及家庭暴力,建议报警。
婚姻家庭法上的救助措施,仅针对家暴或者严重侵权事件,一般情况下,是不起什么作用的。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更需要用爱心彼此原谅,相互谅解,毕竟夫妻一场,不成亲也不要成仇嘛。

2,如何挽救不幸的婚姻

好好对待自己的孩子,远离那个不负责任的男人。 要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和爱心。
如果对方不能给你带来安全感、也不能给你带来欢乐和幸福的话,分手时最好的选择。
如果你常常感觉不满意,那就最好早点分手,否则就是对自己的折磨。记住,长痛不如短痛。
他差劲到是小事吧、我是这么认为的,如果你么深爱着对方那就陪着他,帮他改改。
悔不该当初啊!既然是极其差劲,那就及早放手吧。长痛不如短痛了。
当爱情已经在某一方的定论下判了死刑,即使你在挽救也是无用的,只能给自己加上重重的刑具,把自己打入地狱。女人不应该只活在男人的阴影里,要坚强的面对自己。事已至此,无需再挣扎继续的沉静在痛苦里!他对不起你,可你要对得起自己。现在最重要的是,让自己头脑清醒下来,既然爱情失败了,生活不能再失败下去。你所做的努力也已经都做了,还是无法换回他已经逝去的心的话,那你就放手吧!!!但要记得,是他提出的离婚,又是他一而再再而三的伤害你,你不能就让他这样离去,拿回你该拿回的东西,让他从物质上补偿你。女人要捍卫自己的尊严,加油!我支持你。记得~~化被动为主动!
实真不行就分手。

3,婚姻问题的援助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公民因民事、行政法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或其他司法机关)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2、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做书面记录; 3、公民申请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身份证和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根据该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第一到第六项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希望对你有帮助!为你祝福!
你一定要有低保才能办法律援助,要不是不行的.
一般情况如果真是生活特别困难,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祝福你.

婚姻问题的援助

4,婚姻法律求助

可以诉讼。但是如果想要彩礼的话有点麻烦。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必须符合: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支持。 当然,如果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是骗婚的话,可以向派出所报案
不是事实婚姻。至于赔偿问题,如果你能记得清你花的钱,一并有证据的话可以要求。
你可以去诉讼离婚,只要你想就可以,判定离婚的条件主要是感情确已破裂。如果真的存在所谓的骗婚,那么你的婚姻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你可以要求*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只是一些鄙见,希望楼主要三思而行。当然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婚姻的内涵,局外人很难明白,所以还是那句老话,另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三思三思!
你好骗婚的人,可以依据国家合法的婚姻登记程序,或以婚姻为诱饵的形式,来诈取他人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利用合法的婚姻为幌子,来骗取合法的婚姻登记,目前,我国的《婚姻法》对以合法婚姻形式*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所以,这还是一个法律漏洞。一般意义上,骗婚的要件就是对方在结婚之前以通过结婚获得财产财产为目的而结婚,但是这汇总情况一般很难证明,但我认为你遇到的情况应该是一个骗婚行为。你先想一下她是否要求你给她什么样的承诺,或者能够认为这是一个有预谋的行为。到派出所报案是一个途径,但*机关很可能不会支持你的主张,因为举证太困难,不过还是建议你去*机关报案试一试,因为即使他们不就此立案,也会给你一些取证方面的参考意见,听一听他们给你的建议是否起诉,也许可以以*罪起诉,另外,网上有一些法律咨询的网站,在百度上就可以查到,虽然那里的实习律师或“准律师”多,不过也不妨去问一下,肯定比百度知道里面得到的消息要好,4万不是一个小数目,能要回来多少是多少吧,感情的事,难啊
起诉离婚当然没问题。您想问的是不是彩礼能不能要回来?一般结婚后,再要求返还彩礼是不支持的。不过,你们结婚才1个月,其中她就已经13天没回,或许*会适当的支持一部分。
一,你公公的房子分割问题。 除非你公公指定给你丈夫继承,也就是说他不想把房子留给你们作为你们的共同财产。那么该房子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分得拆迁补助费的一半,7万5. 二,你丈夫7万元的房子的分割。 你完全有权分得一半,你可以向他按照市面上的价格,现在房价升值了,你按照现在市场价的一半向他索要。 三,关于你老公和婆婆赶你一事。 他们这样做属于家庭暴力和虐待,你留心收集证据,以后起诉可以获得法律的救助。

5,离婚时的救济措施有哪些

离婚时的救济措施有哪些?离婚救助措施必须提供救济要求,根据离婚判决子女抚养费等,要求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各一半的判决。
于根本违约已经使守约方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因此,笔者认为一方根本违约后,实际履行或中止履行对于守约方已毫无意义,所以守约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有损害赔偿、宣告解除合同、承担利息等。 (一)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公约规定的一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赔偿损失的范围,一般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土地。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二) 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是违约救济方式中最严厉的救济方式,它将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重大影响。当对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后,守约方可以宣告解除合同。《销售合同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才开始有效。 (三) 承担利息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7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没有支付价款或其他拖欠的金额,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对这些款项收取利息,而且不妨碍其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 (一)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迟延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 不适当履行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不知道你说的离婚的救济措施是哪方面,离婚的时候一般都是通过双方协商,在财产和孩子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如果协商不行,就可以走法律程序,通过*起诉,才能达到你心中理想的方案,之前也要经过调解,这些都是两败俱伤的事情。
离婚是没有救济措施的,除非没有地方住,看单位有没有地方给予暂时住的。
首先来说,如果你在离婚的时候本身不是属于贫困人口或者是特殊人群,比如说残疾之类的状况。是没有什么救济措施的。如果在离婚时属于贫困人口或者是特殊人群,这方面可以得到一定的司法上的援助以及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之类的社会救济,但是这方面首先需要确定你本身属于符合救济条件的人。

6,离婚救济制度包括哪些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056条也规定:“夫妻之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早在19世纪即登上人类的立法舞台,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我国新婚姻法在“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笔者之见,我国确立这项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揭开了婚姻“契约”本质的面纱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法治环境下的婚姻家庭必然是“法治家庭”。因而,婚姻契约所包涵的婚姻权利与婚姻义务也主要由婚姻法所设定。这种由婚姻法所事前规制的权利义务应是婚姻契约的主要内容,也是婚姻的核心所在。契约强调权利,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权利;而婚姻权利是靠婚姻义务的履行来实现的,因此我们也可以说,婚姻意味着义务,或者说,婚姻意味着责任。从这个角度讲,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虐待、遗弃、通奸等,必然会导致对方的财产或精神损害,而这种损害又不能通过离婚得到平息和补救,所以只有通过赔偿的方式才能使无过错方得到财产补偿和精神慰藉。显然,这是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有力体现。换句话说,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其实是一种契约责任,是契约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约义务(婚姻义务)而致使对方契约权利(婚姻权利)受损失的法律后果。长期以来,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受到禁锢,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交易。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近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可喜的是,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这次婚姻法修正案中就有许多制度折射出了婚姻的“契约”本质。  可见,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凸现了婚姻的“契约”本质,揭开了婚姻本质的面纱。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  离婚不仅使夫妻双方的婚姻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即解除了婚姻契约,而且也必将使无过错一方处于弱势状态。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就是婚姻领域里的“弱者”。弱者在解除婚姻契约之后,往往陷入离婚所引发的心理伤感或精神顾虑,甚至基本的物质生活也不能保证。为了避免这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许多婚姻弱者宁愿勉强维持脆弱不堪的婚姻契约,也不会轻易选择离婚。由此,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显得捉襟见肘,婚姻自由原则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背离了婚姻的本质,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相反,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使无过错一方(弱势一方)得到相应的救济、补偿和安慰。这样就消除了当事人为解除婚姻契约带来的许多顾虑,从而拓展和深化了婚姻的“离异”自由空间。修改前的婚姻法没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婚姻自由,尤其是离婚自由。新婚姻法把这项制度明确规定下来,不仅是对婚姻“契约”本质的整体认可,更透视出了婚姻契约中的具体内涵,特别是“自由”内涵。也就是说,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进一步保障了婚姻的“离异”自由,拓展了婚姻“离异”自由的空间。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回应了婚姻“司法”实践的呼唤  在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前,婚姻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无过错方的损害通常无法得到赔偿。而无过错方的损害不仅有财产损害,还包括精神损害。比如,过错一方虐待、遗弃无过错一方,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等会造成无过错一方的物质和精神上的损失;过错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等不忠诚行为也会导致无过错一方精神受到打击,心灵遭遇创伤。这些损害以前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得到救济或补偿。  另一方面,原婚姻法仅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一些当事人为争夺财产故意夸大对方的过错或极力掩饰自己的过错,致使离婚诉讼充满了指责、敌对和怨恨的气氛。尤其在一方擅自变卖、转移和隐匿财产,甚至销毁证据致使财产存在的真伪及财产的权属难以查证时,则加重了善意一方的财产和人身的双重损害。如不对无过错一方予以相应的保护和补偿,则难以消释和平衡感情上的冲撞及财产上的损失。  同时,原婚姻法对夫妻双方的忠实义务又未作规定,过错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姘居甚至重婚,致使婚姻关系终止,无过错一方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抚慰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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