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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题目解析,合同法题目 求解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10 16:20:2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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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题目 求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13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44号)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乙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把其抵押的汽车作价交予甲,不足部分由丙连带偿还。

合同法题目 求解

2,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3,参考合同法 帮忙解析此题

此题为司法考试中的一个真题。正确答案为A、B、D。此题考查的是分期付款合同,分期付款的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A、B正确。丙为职业潜水员,应当知道设备的价格,所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甲无须向其支付2万元。C错误。因此合同为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合同,所以在乙处理此设备时,属无权处分人,对丙应负违约责任,故D正确。
丙为职业潜水员,应当知道设备的价格,所以不属于善意第三人, 这个解释我觉得有问题,知道价格并不能说丙就知道甲乙之间的合同。故因此判定丙比是善意第三人有点牵强
除了C以外都对。C之所以不对就在于丙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可以追回,但善意第三人除外,但是否善意第三人应有证据,由法院判断。

参考合同法 帮忙解析此题

4,求一道合同法案例的解析题目如下

1不成立。被告第一次函电“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无价格条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所以不构成要约。而原告向被告的函电则构成要约,而被告并未予以答复,故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担违约责任2被告第一次函电不是要约,新华给被告的函电是要约,被告对新华的第二次函电是承诺,合同成立3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缔约过程中,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现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损失,所以认定是否有缔约过失责任关键在于认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问题上是否有过错。根据被告给原告的第一次函电内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货被告就会买,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并作以相应的准备,即把水泥运送至被告处,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运费的损失。故是被告的错误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一道关于合同法的题目求详解

C:甲发出的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乙也就不是承诺了。如果是邀约的话应该详细列明相关价格、规格等内容。“欲购者请速与本公司联系”指明广告性质为要约邀请
一、4份协议,未生效1份(借款协议) 无效协议1份(转让协议)二、王告孙(借款协议未生效,被告不承担责任), 李告王(约定条件已出现生效,故被告王某履行支付义务), 赵告王和杨(转让协议无效,王不具备养猪场的所有权,故转让无效)三、涉及合同法下述法律知识: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指明一定条件,把条件的成就(发生或出现)作为合同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以标的物交付生效。李某将小鸡交付给张某,该合同就已经生效。小鸡长大后给付价款只是约定了付款的时间,对该买卖合同的生效没有影响。所以,该合同即不是附条件的合同,也不是附期限的合同。
我认为是附期限合同,正常情况下,小鸡长大是一个必然出现的结果,至于问题中提及因为鸡瘟小鸡没有长大全部死亡,属于风险,不能以此认为小鸡长大和不长大待定
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1,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不涉及撤销合同,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2不知、市场价,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首先你要回答,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现在电脑是谁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

7,合同法案例分析题请高手帮忙解答一下

二 1,无。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法定免责事由仅规定为:不可抗力和法律的特别规定。至于买卖合同中对法定免责事由物任何规定,因此可以认定,在此案例中,甲的法定免责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而设备故障不属于不可抗力,所以甲无法定免责事由。2,3,4,由于甲未如期交货,而已明确表明愿意解除合同,因此甲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2,可以,40万的市场利润属于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同时甲应当预见到未交货给乙可能给乙造成的市场利润的损失。3,不知道。4,不知道。三 1,该汽车买卖合同属于附期限的合同,合同至订立时成立,但尚未生效,到6月底时才生效。2,卡车受损发生在7月1号,即发生在延迟履行期间,因延迟履行而发生的风险由某工厂承担。3,不能,为什么?不知道。4,可以,根据合同法111条,卡车因质量不符合约定甲可以要求对方修理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等。5,不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智能二选一。6,可以,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7,不知道。三 1,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和头脑更,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案例中,乙交了电视,甲也接受了并拿去卖了,固应认定为成立。2,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监部门认定电视无法正常使用,这本质上导致了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3,不正确。
1.逾期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2.法院可判决电器集团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电器集团发函表示无法履约视为违约。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选其一4.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非违约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8,合同法 题目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因此甲乙买卖沙发行为适用合同法调整。(2)简单的说要约送达到对方后生效,对于不特定人的要约(例如商业广告、自动售货机等),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对特定人的要约,若以对话方式(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作出的,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若以非对话方式(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作出的,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要约生效后,相对人才取得承诺的资格。(3)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要约的内容,例如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等这样的就不可以撤销。要约撤销要满足三个要求:1)发出撤销的通知;2)撤销的通知须于相对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到达相对人。3)要约属于可撤销的要约。本案中,乙于4月2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称目前没有布艺沙发,是否用皮沙发代替。已经形成了新的要求,即销售皮沙发给甲方,但是甲方没有回应,案例中也没有明示要约回复日期,因此,乙公司可以撤销该要约。(4)导致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包括:1)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2)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4)拍卖中,竞买人的要约因出现更高的出价而失效;5)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仅适用于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本案中,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的要约后做出了实质性的变更,由皮质代替布艺,因此在甲收到乙回复时,甲向乙的要约就失效了。(5)乙向甲回复,对于甲的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因此甲向乙的要约失效,属于乙向甲发出一个新的要约。综上,甲乙之间合同未成立,因为甲向乙发出要约后,乙做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要约失效,乙向甲发出的新的要约,甲未理睬,因此甲没有承诺,所以甲乙间未形成合意,合同不成立。
属于不可撤销的要约!如果要加上售完即止应该去掉10日期限!
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是不得撤销的要约。可是广告有效期10天,和售完即止都是关于承诺期限的表述,两者是矛盾的,因此这个广告变成了没有具备要约条件的要约邀请。因此甲公司不构成违约。
我认为如果在广告中加上“售完即止”,即不构成违约。因为订立合同的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在发出要约的时候附加条件,如果加上“售完即止”,本案承诺的条件就增加了,一是10天内承诺,二是承诺要快,因为售完即止。另外案例中甲公司的行为并不涉及要约的撤销,而是属于履行不能的违约。
不可以以“货物已经售完”而免除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作为要约人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即广告有效期10天,该要约是不能撤销的,否则违约。《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
这道题两个答案,ad, d没有问题,相对人明知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关于a选项只能理解为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乙)主张权利,代位行使甲对乙的1万元债权(乙尚未向甲支付该画的价款,甲也怠于向乙行使该权利)。当然,对于债权人来说,通过行使撤销权最为有利,如果无法行使撤销权(即乙对甲的债权不知情)则只能行使代位权了。不知符合题意要求否?

9,合同法36条解释 3000字左右 我有个悬赏题 40财富 帮我回答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  二,这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公约都规定,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答辩状、证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认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还规定,如果对有关货物已经支付货款,而且已被卖方接受或者货物已经被买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强制执行。  一、合同形式的作用  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此条规定意味着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即使当事人意图订立六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但由于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他们以口头方式所订立的1年期的定期租赁合同就无效,只能看作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合同形式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然要考虑的一个因素。一般而言,合同形式主要有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的立法也注意和国际接轨。关于合同形式也趋于灵活,对于大多数合同不再限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而是由当事人依意思自治原则任意采取某种合同形式。即使特定情形下,法律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一定的限制,规定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也不能说当事人不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就一律无效。因为合同法还规定了例外的补救措施,合同法第36 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条规定就是对法律规定必须采书面形式而没有采书面形式的合同的补救措施,即只要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把此条规定的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则无必要,因为根据合同法,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并没有合同形式一说,只能把书面形式看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由于有第36 条的规定,本不具备生效要件的合同变得有效。  对于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学者们有不同的看法,但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没有采取特定形式但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时,不管合同形式如何,合同总是成立并生效的,也并没有要求当事人再补一份书面合同,可见本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之一的合同形式的作用被弱化了,合同形式不再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只是具有证明合同是否存在的作用。  引例:甲和乙是一对好朋友,甲租了乙的5 间门面房用于开小饭店,由于两人关系比较密切,就没有签订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但甲乙商定租期3 年,年租金10 万元,并且甲先给付了乙1 年的租金10 万元,乙写下“预收一年租金10万元”的字据给甲。半年后,某大型娱乐公司看中了乙门面房所在的地段,想高价购买该地段的房产后开发商业娱乐中心。乙为了获利决定出卖自己的房产。乙跟甲商量时,甲不同意,称已投入12 万元装修费,此时退房,将亏损很多,并且当初已跟乙订立了3 年的租赁合同。乙将甲诉至法院,  要求终止租赁合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215 条认为,甲乙二人签订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乙有权给甲一定的时间要求甲搬出门面房。由此引出对《合同法》第215 条之质疑。  先来分析合同形式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即合同形式的作用。  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一个租赁期限为一年的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承租人已经给付了一年的租金,就应该被认定为完成了支付租金这一主要义务,出租人接受租金,那么租赁合同应该就成立了,则出租人应履行自己的主要义务,即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并且此处成立的应该是定期租赁合同,因为如果看作成立的是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出租人把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1 天即收回是合法的,但对承租人而言显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这不符合合同法第36 条的立法本意。所以根据合同法第36 条的规定,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应把门面房交给承租人甲继续使用。  再来看引例中法院据以判决的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根据此条规定,凡是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引例中的出租人乙可以退还部分租金要求承租人退出房屋。  由此可见,根据合同法不同规定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这两条规定似乎有矛盾之处,并且正如引例中法院认为的那样,合同法第215 条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第36条规定在合同法总则中,分则规定的效力高于总则规定的效力,应适用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作为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但仔细分析不难发现,虽然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是合同法分则的规定,但它只是对合同形式的规定,是法律对6 个月以上定期租赁合同形式的要求,也就是说,没有书面形式的,6 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合同不成立,只能成立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而合同法第36 条是对所有法律、法规要求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而没有依法采取书面形式的补救措施,当然也包括第215 条规定的情形。  所以引例中法院不应依合同法第215 条的规定断案。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不但不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反而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基本原则,造成诚实守信一方的利益损失,在实际操作中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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