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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违反法律规定指哪些,违反合同 基本标准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2 03:56:1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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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合同 基本标准

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事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去做就是违法合同。
从这八个字里看不出你的意思

违反合同 基本标准

2,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违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有哪些

3,合同法中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的,过错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中过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4,合同违约主要有哪些法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不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担心,用工的法律风险在用人单位。 2、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的,从用工之日起就应当建立,不管签没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办理是违法的。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也是违法的。 3、等到你什么时候不想在这个单位干了,你再提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以后支付双倍工资。同时要求补充办理所有社会保险。 4、如果单位不予支付,申请劳动仲裁,百分之百胜诉,但现在不用着急。 5、单位的违法行为还可以作为你合法辞职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比用批准,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

除下列的情形外,其它解除合同的,都是违法解除的。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肯续签的,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2008年以前的不用支付。终止合同不需要双倍赔偿金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这个问题没有写清楚,不知道你妈妈到底是自己辞职还是企业单方解除,还是单位因为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和赔偿金是两个不同不同的概念。1、你妈妈自己辞职,没有补偿金,单位也不用赔偿。这个2、你妈妈和单位一年一签合同,已经签了2年了,也就是2次。按照规定,第3年你妈妈要是没提出签订一年合同,那么单位应该和你妈妈签订无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没有证据证明你妈妈提出了签固定期限合同,那么你可以主张第三年以后应该是无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三年单位和你妈没签劳动合同,但是你妈妈已经工作了3个月,那就形成无期限劳动合同。3、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是赔偿你妈妈5个月工资。工作一年,赔一个月的2倍,你妈妈第三年工作了3个月,按半个月工资赔。2.5个月*2倍=5个月。这里的工资基数是你妈妈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比如你妈妈一年收入24000元(含奖金等),那么得到的赔偿就是24000/12*2.5*2=10000元。4、单位因为重大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期,是合法行为。但是要对你妈妈做出补偿,补偿标准是2.5个月的工资。你妈妈应该拿到24000/12*2.5=5000元
“违反本法规定”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或者非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原因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并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劳动者同意,但是应当按照劳动者在2008.1.1后的该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当按照劳动者在2008.1.1后的该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当按照劳动者在2008.1.1后的该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没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必须续延原合同至该情形消失时为止,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支付双倍工资,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所有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双倍工资的赔偿都是应当按照劳动者2008.1.1前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算一年,2008.1.1后的工龄每满一年赔偿二个月资,不满半年赔偿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赔偿二个月工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自愿高于这个法律规定多赔偿劳动者。
所谓违反本法的情形是指不在本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参考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之前不是规定了公司哪些情况能够解除合同,哪些不能解除合同吗法条太多,我不给你一一粘贴了,我刚看了下大概是从37条到46条,好多款你问的合同到期不续签,如果公司不给你续签,那不管你愿共同不同意,合同自然到期了,单倍赔偿都没有,更别说双倍赔偿双倍赔偿指的是合同未到期,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雇你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好,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首先,不知你与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没有到期。看你的陈述,是没有到期的。那么如果是公司要解聘你,公司就面临要对你进行经济补偿以及赔偿。 2、离职申请表,你是不能签的。如果你签了,那么公司就可不对进行补偿及赔偿。 特别提示,离职申请表最好是不能签字 四川昊兴律师为你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这个规定是什么样的?”:就是楼上tonnilaw2008说的内容,主要就是《劳动合同法》第39-42条的规定,相当全面。2、“我总感觉公司辞退我,不应该轮到我填个表吧?”:(1)如果你填了那个“离职申请表”:就等于是你主动要求辞职,不再是“公司在辞退你”了!(2)如果是你主动辞职:你无权再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更不要说什么二倍赔偿了。 这是公司的一个陷阱,你还有点警觉性,跳不跳自己掂量吧。 呵呵,建议悬赏分给楼上朋友吧,总结得太全面了,俺只是看你那“离职申请表”的事悬,才又来罗嗦几句。
离职申请表还是不要填,因为填了的话,可能得不到补偿金
违法本法规定其实就是违反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准许解除条件和禁止条件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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