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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2 07:22:5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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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2,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

1.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因为《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学生15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效力待定,但赵某父亲已经起诉,说明不追加承认合同有效,那么合同就无效了。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已经办了,房屋就归李某了。2,因为赵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超出了其能力范围,故效力待定。

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法

首先你是否已经对房子进行了过户登记手续,如果登记了,那就已经是你的了。 其次如果你没有登记,那么就要看开发商是否已经将房子卖给了他人,并且他人已经对该房子进行了登记,如果登记了,并且第三人也已经履行了合同,如付了全款,那么你将无法要回这个房子了,但可以依据你和开发商之间的协议要求他们继续履行合同,也就是说再给你一户价钱相等并且你满意的房子,如果他们不提供,你就可以主张对方违约,如果合同规定了违约事由,那么你就可以按合同违约金的约定获得赔偿并要求返还房款及房款存在银行同期利率产生的利息 总之建议你现在就去要求开发商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房子还没建成,无法登记,那么建议你到登记部门持身份证和购房合同申请预告登记,有了这个登记房子按说就100%的是你的了(因为你已经付足了房款),如果将来房子建好了,开发商就是不给你办过户登记,那么你可以拿买卖合同直接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法院确认你对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拿着法院的判决你就可以直接去土地部门办理过户登记了
如果具备过户条件,你可以催他在合理期限里办理过户,比如3个月;如果其不履行,你可以起诉法院要求履行,并支付违约金。

房屋买卖合同法

4,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须经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后,才发生转移,如未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转移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5、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示范文本,通过设立“专用账户”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所签订的《存量 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6、存量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所涉及的主要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有此项)、综合地价款(经济适用住房有此 项)、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7、双方当事人选择申请仲裁解决争议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注明全称的其他仲裁委员会申请。8、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法律问题商品房买卖合同

这三个条款不符合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18条规定:“商品房建筑面积有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公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显然,三个条款把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划归卖方与法律相背。《办法》第十六条还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应该是办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时候需要用到 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这是办理房产证的前提。现在房地产销售的买卖合同存在两道备案关,首先房产公司拟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空白格式条款都要经过工商备案登记的;而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商品房买卖合同还要经过房地产交易中心(或房管局、所)备案登记的! 所以我觉得办理房产证的时候,应该是要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已经有规定,而并不是开发商所能单方决定的霸王条款.商品房风险,对买方来说主要是房价上的风险.至于和约上的条款,自有法律来约束,保障消费者权益.不是开发商说了就算的

6,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就您提问的第一个问题: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风险承担主体,首先要看合同约定。合同可约定自交付时起发生转移,亦可约定约定自所有权转移登记之日发生转移(可参见一线城市的存量房屋交易合同)。如无合同约定,应当适用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的规定。就您提问的第二个问题:我个人的看法是,房屋买卖登记生效主义系物权法定原则的体现,说明的是房屋所有权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需以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为准;体现在合同中是出卖人应当履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义务,现虽无法律规定,但我并不认为该等义务是合同中的附随义务,而应当是合同中出卖人需要履行的主要、核心义务。理由是,1、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如催告、协助等,通常未必在合同正文中有明确约定;2、房屋买卖合同中针对出卖人义务而言,应当是交房、收款、过户。这三大义务从合同履行的重要性上也不应归于附随义务。3、实践中,出卖人配合买受人办理贷款、户口迁出等工作,该类工作往往才被归类为附随义务。再谈合同效力问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一致、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时(如小产权房、经适房、两限房等可能导致违反交易政策的房屋买卖),合同亦未另行约定生效时间或条件时,合同签订即应生效。我认为,在第二个问题中您讲到的:物权变动的效力(房屋过户)与买卖合同生效(合同签署)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两者并不互为因果。 准确地说,登记是出卖人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出卖人不履行登记义务的,买受人可依照生效合同的约定要求出卖人履行该义务。
我不明白为什么要先注销再签,那就相当于撤案再重新备案,很麻烦的,没有什么合同升级这一说法,房产局的合同都是统一的,我估计最大的可能性是开发商换了,所以需要重新签合同。这样做很不保险,建议问明白弄清楚再重新签!

7,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填写

买什么样的房子?是 开发商的还是2手的。?  开发商的 合同及协议是固定不变的可谓霸王条款。 要是二手的可以参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  。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4、  。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1)  。  (2)  。  (3)  。  (4)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  2、分期付款  。  3、其他方式  。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金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3、  。  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  (3) ;  (4) ;  (5) ;  (6) ;  (7)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  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  2、 ;  3、 ;  4、 ;  5、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  2、 ;  3、 。  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人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  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  5、  ;  6、  。  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 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  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份,买受人 份, 份,  份。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合: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  呵呵 给我+分啊!!
买什么样的房子?是 开发商的还是2手的。? 开发商的 合同及协议是固定不变的可谓霸王条款。要是二手的可以参考 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 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 ,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1、面积填写  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使用面积和公摊的面积(自己分摊的公用面积)及其测量方法要明晰。  具体做法: a,应在条款中写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中含公用面积的组成部分及具体平米数、使用面积平 米数、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的比例。 b,公摊面积: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 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现在有很多赠与这个,赠与那个,实际上有的时候是公用 的面积。 c,其他:所购楼房的楼号、房号、单元在整幢楼中的位置示意图、单元的平面图也应在合同 中写明或作为附件。另外房子宏观规划(主要是外部环境)要详细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一种是双方自行约定,约定使用面积不能大于 1%,或者0.5%;另一种,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款,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开发商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允许购房者退房。某些开发企业将这一条规定在合同中直接格式 化为"多退少补、据实结算",此点必须注意不接受,约定清楚  2、房屋质量填写  房屋质量的条款,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 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同时,合同中还可以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下水道堵塞、墙面渗水、屋顶漏雨、 墙体起鼓等等问题) 注意:涉及装饰、设备标准承诺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时,合同要求双 方对有关承诺的违约责任作出处理约定。避免笼统地写上"由出卖人继续完善"或是"由买卖 双方协商解决",或干脆空白不填。另外要注意楼盘小区内的规划及配套是否与广告说明相 符。如户型、绿化、相关配套设施、开发商对小区的承诺等,可以以"附页"或"附条件合同" 的形式签订。 下列情况,购房人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房屋主体结构质 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因房屋 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 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 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 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注意查看交付标准:多数开发企业选择的是第一种交付标准,即"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而 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已明确规定,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应 当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应当分期验收,否则不得交付使用。  3、交房条件填写  在预售合同中应予明确交付时间。比如交房装饰标准、物业的服务项目、收费等,同时明确 违约责任。注意开发商利用"合理顺延"权利过长延迟交楼时间。对于一些不合理的、缺少依据的收费,如发展商聘请律师的费用、委托中介费、银行手续费等,拒付。 注意:如要购买地下车库应注明地下车位的范围、车位号、预售面积、预售价款,维修费、 物管费等等。 房子的保修期限和范围。对维修期限、条件作出约定。 明确按揭办不下来的话,双方的责任。现在买房通常需要按揭,确实有的情况下按揭没有办下来,没有办下来的原因比较复杂,有购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银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综合的。要明确,如果按揭办不下来,双方各自的 责任是什么。
文章TAG:合同法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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