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桥梁管理,保障桥梁完好,发挥其功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桥梁和桥梁安全保护区。第三条城市道路,桥梁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发展的基础条件,是以车辆和行人为主要功能的通道。第四条本市对桥梁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5、哈尔滨市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2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证城市道路诚信,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123。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使用的,具有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6、昆明市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20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整畅通,充分发挥其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城市道路。
第五条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参与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的制定;(三)对县(市、区)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城市道路;(四)受理对违反城市道路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县(市、区)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7、洛阳市 城市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行人、乘客以及从事与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由公安机关实施。
交通、城建、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投入,加快路网建设,改善交通环境,逐步优化车辆结构。第五条实行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交通安全责任制工作。
8、哈尔滨市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的完整性,充分发挥城市道路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广场、桥梁、隧道、道路设置的停车场和城市道路附属设施。
第五条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主管城市道路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路桥管理机构在市主管部门的授权下负责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市政部门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发展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9、天津市 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城市道路,充分发挥道路的功能,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路政管理以服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为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近期和远期相结合、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加强科学技术研究,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科技水平。
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车道路、建筑物之间的隧道、路面边缘与现有合法建筑物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隔离带、道路两侧沟渠、道路铭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梁、立交桥梁及垂直投影部分、人行天桥、地道、涵洞等桥梁,以及地道上及地道内的照明灯、桥梁铭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