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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什么叫可撤销合同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2-07 19:10:50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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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叫可撤销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其特征有: ①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变更、撤销合同由变更权人、撤销权人主张。

2,可撤销合同有哪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3,什么合同可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4条,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的合同。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3、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在受欺诈、受胁迫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而一方当事人趁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同样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4,哪些合同是可撤销的如何撤销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3)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5)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以下情况下合同可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

5,什么是可撤消的合同

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胁迫或者乘人之危、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内容显失公平 。有以上情节均可以提请撤消
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其特征有: ①合同已经成立生效。 ②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③变更、撤销合同由变更权人、撤销权人主张。 可撤销事由有以下: ①欺诈。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②胁迫。 ③乘人之危; ④重大误解。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将保管作务赠与);对合同当事人的误解;对合同标的的误解。 ⑤显失公平
只要是违法的合同,应当随时可以撤消的,它就是可撤消的合同.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哪些合同可消可撤消的是什么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包括四种,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是最常见最为人熟知的状态。有效和无效的逻辑关系为对立关系,在其中间存在效力待定合同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两种状态,该两种状态是有条件的有效合同或者无效合同,视条件是否成就具体而定。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无效合同与可撤消合同各自的情形你应该知道,合同法上就有。区别是,无效合同不具备合法效力,而可撤销合同不是无效,而是赋予权利人选择权,如果不选择撤销,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选择撤销,合同则无效。举个例子:甲谎称黄铜戒指是黄金戒指想便宜点卖给乙,乙相信购买,此时构成欺诈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撤销”是对应合同“报出”来讲。目前常见的是,购房合同能撤销。撤销的前提是买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原合同。因为原合同已经报到管理部门备案了,所以,要将终止合同的协议书也报出,表达了“撤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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