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关于免责条款(一)合同法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2019年法语备考考点【民法】格式条款合同订立规则一、格式条款合同订立规则(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订立合同时未经双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以下几种:1 .明显不公平的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2.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法律根据不同情况对免责条款的效力采取不同的态度。司法实践中,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也是法律所禁止的,否则不仅会导致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会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 .明显不公平的是无效的。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者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的偏离和不平等,即明显失公正,即明显不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3、劳动合同中对于工资应该怎样约定?劳动合同中应该如何约定工资?要想在法律上约定工资,就必须了解《工资法》的相关规定。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劳动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一)根据《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活困难补助等社会保险待遇;(2)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等劳动保护费用;(三)国家颁发的稿费、讲课费、翻译费、发明奖等按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和其他劳动收入。
4、法律,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行事;(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1999年公布的“合同法”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有很大不同。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公共利益;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1) 合同法关于格式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未经与对方协商,事先拟定供重复使用的条款。目前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投保人不能随意修改和变更,所以实务中的保险合同多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说明。
6、免责条款无效的认定在 合同法里面哪里可以找到?-0/第五十二条规定免责条款无效:“合同中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种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这两种免责条款之所以无效,是因为它们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侵犯和损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和合法权益,必须坚决禁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 .明显不公平的是无效的。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者明显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的偏离和不平等,即明显失公正,即明显不公平,必须确认无效。2.以各种方式和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方采取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或者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
7、2019法考备考考点【民法】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1。格式条款合同的订立规则(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在订立合同时不经彼此协商而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条款。这一规定揭示了格式条款的以下特征:1 .它是由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事先起草的。对此,应作扩大化解释,即不限于一方当事人事先自行制定,还包括一方当事人采用第三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如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示范文本本身不是格式条款)。
8、 合同法弟53条规定弟2个是否也可认定合同无效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关于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在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的,不能认定无效,合同仍然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