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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

来源:整理 时间:2025-04-13 11:44:2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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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

kelly1234:担保是指使当事人的一定财产为基础的,能够用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方法。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与合同未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应支付的规定数额以内,预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作为债权的担保。 另外,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反担保的对象是追偿权。

担保的方式有哪几种

2,民间借贷中担保形式有哪些

  1、质押担保。质押指的是为担保债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2、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民间借贷常见的抵押一般是车辆和房屋。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保证担保。民间借贷中的保证,是指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借款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方式。民间借贷保证可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凡在保证中没有特别约定的,担保人均按照连带保证承担责任。就民间借贷而言,一般情况都是设立连带保证,只要担保人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出借方基本上就能实现债权。  担保在民间借贷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保障角色,在发生借款时,出借人要充分考察借款人的信用,查实借款人的抵押权状况,签署好所有的法律文件,并办理相应的抵押合同登记,领取他项权证,这样才能保证抵押的有效性,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出借人可以通过担保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中担保形式有哪些

3,项目融资担保都有哪些形式呢

一、物权担保  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和有形资产为履行债务而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主要物权担保  1、不动产物权担保(土地、建筑物等财产)  2、动产物权担保(指项目公司以自己或第三方的动产作为履约的技术保证,如特定的股份、特许权等)  3、浮动设押  前二者是固定的物权担保,即资产是确定的,当借款方违约时,贷款方一般只能从这些担保物受偿。浮动设押的担保方式,即以借款方所拥有的某一类现在或将来的资产最为最终的还款保证。他不是一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担保标的,只有在某件事情发生才能确定受偿资产,因而得名。  二、信用担保  不需要资产和权益占有的转移或者所有权的转移,而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一项协议。根据此协议,债权人有权使用该项担保条件下资产的收入来清偿债务人对其的责任,并享有优先的请求权。  三、抵押担保  为提供担保而把资产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抵押权人),但是附有一项明示或默示的条件,即该项资产的所有权应在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后重新转移于债务人。  项目进行中有很多不确定的风险因素,选择项目融资担保,对于出借方而言可以降低一定的风险性,是保证债权实现的一种方式。

项目融资担保都有哪些形式呢

4,担保方式有哪些

担保法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5,担保的形式有哪五种

担保的有五种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 1、保证是债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法律行为;保证是担保他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保证是就主债务履行负保证责任的行为。 2、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担保需要订立抵押合同,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是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物是作为担保债权履行而特定化了的财产。 3、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偿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目前对质物有较严格的要求,仅限于银行存款单、国家债券、国有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及银行汇票、银行本票。且银行存款单必须是此项贷款经办银行的存单,且银行承诺免挂失;凭证式国债仅限于此项贷款经办银行代理发行并兑付的国债。 4、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成立后或履行前,依照约定向对方支付的一笔金钱,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担保应注意以下事项: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即使当事人已签订了定金合同,如果未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也不能生效。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5、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清偿。留置权人就留置物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协议义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保证措施。根据我国《的保法》规定,担保法律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五种。1、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如甲乙签订合同,丙做甲的保证人,在甲违约不履行义务时,丙代甲履行。2、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人提供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行为。如甲向银行贷款,甲(或第三人)以某座房屋作为抵押物,但不移转,仍由原所有人占有。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作为标的设定设定质权的行为。如a向b借款,a将自己的一块钻石交给b作质押物4、定金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履行前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金镥,以保证合同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如甲向乙订购一批货物,甲先交乙10%货款作为定金(甲违约不返还定金,乙违约双倍返还定金)。5、留置指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经过一定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债权担保方式。如上述a违约,b可将钻石变卖后,将借款留置,余款返还约

6,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参考资料:||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可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基本形式,在我们过去的培训讲座中只对具体的担保形式中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却未对几种担保形式在法律上的利弊权衡进行分析,因此这一讲拟对此问题进行阐述。此问题对银行的现实意义在于:借款人所愿提供的担保只限能够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与物的双重担保(而且双重保证也并非万无一失,其实现亦有特定的条件,具体请见「金融法苑」-第23期- 1999 P26唐应茂文),在一般情况下,银行都面临着选择人保还是物保的难题,正确的选择就意味风险的分摊和经营成本的降低。一、 担保的另一层含义意味着风险和成本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的基础与根本就是信用,既包括银行自身的信用,也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其说银行经营的是货币,不如说其经营的是信息。但信息的收集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这就会导致信息偏在的一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名词看上去费解,道理其实简单。举个例子,李老太辛苦一辈子攒了一笔钱,她有两个侄儿都想借钱去投资,但李老太知道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喜欢从事风险很大、回报也很大的项目,但无法知道具体会是谁。因此如果在一个固定的利息下,只有那个更愿意冒险的侄儿更乐意借钱,但对李老太来说,她收不回这笔欠款的可能性增大了,因此她宁愿不借钱。在这里银行的情况类似,也就是说借款的企业比银行更了解自身的资信情况,因此在银行由于信息稀缺而无法根据借款人不同的信用水平而制定区别对待的利率时,就会促使只有风险更高的企业愿意借款,这就增大了借款人违约的风险。这里不同的是,银行不是李老太,它是经营货币的企业,因此它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担保只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和后备,只是一种为降低借款人道德风险的补充措施,是第二位的还款来源,其存在本身就意味着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借款人的偿还能力的某种缺陷,因此担保的潜台词是风险。而且担保的选择,实施与履行本身就是一种交易成本,目前存在的繁复的担保法律制度从一个意义上讲是为银行提供了保护,但从另一个意义上讲却是银行由于信息稀缺而不得不支付的额外成本。因此担保的存在并非使贷款的偿付进入了“保险箱”,若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反会引致新的风险和成本。因此下文将对人保和物保两种基本的担保方式予以利弊分析与比较。二、 物保优于人保之处在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银行最好要求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这样才能更好的起到对借款人信用补充的作用。因此这里也只对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进行比较。1、 对担保人资信的审查比对担保物的评估更费成本,更少确定性。上文已经提到银行风险存在的原因之一就是获得信息的成本过高,具体而言就是对企业资信情况进行准确评估的困难性。尤其在一个不成熟的市场里,信用没有历史记录、没有量化成一定的等级并能进行科学的归类,而且也没有畅通便捷的渠道去提供关于信用的信息,这时的市场就是不透明的,信息供给的稀缺性会导致企业总体信用欠佳,也会导致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不仅高成本,选择的空间亦很小。而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信用就是担保的基础,是借款人信用的补充,因此对保证人的信用审查与对借款人信用的审查几乎是同等重要的。因此要求银行不仅要对保证人现实的资信状况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还需对其在保证期间内资信状况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进行预测和评价。而物的担保只需对特定的担保物的合法性和实际价值进行审查,只要尽到足够的谨慎,物的价值估定是相对客观的,只要市场相对稳定,其贴现的价值基本是稳定的。2、 担保实现的方式与财产执行的范围。在连带保证的情形,债务人和保证人所有资产均可作保,银行可根据其资产状况,对双方的存款、房产、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任意选择,要求*进行扣划、拍卖、变卖(但已被设定抵押、质押的资产除外),直至债权得以实现。这使银行对资产担保的形式具有了更多的选择权。更多的选择就意味着风险的分散。但是,上述权利的满足必须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使赢得了官司,如保证人或债务人拒绝履行,银行还得向*申请强制执行。这其中的诉讼成本和社会成本是不言而喻的。情况更遭的是,现实中的情形往往是银行打得赢官司拿不回钱。而且如果担保人资不抵债,银行对债务人和保证人资产的权利要求与其他的债权人处于同等受偿的地位,无优先受偿权。这就是选择权与优先权的互换,不可能两全。这也就对连带保证人的信用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在物保的情形,如果债务人不能偿债,银行只需将担保物以拍卖等方式变现,在支付相应的变现费用后,银行对价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债务人是否破产的影响。3、 银行必须承担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和市场的系统风险,而物保只有贴现的风险我们已经说过人保的基础就是保证人的信用,而且保证人并非债务人,银行不能对其处置资产的行为进行控制,因此就无法控制保证人的道德风险。如果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向外大规模的提供财产抵押或质押,或发生大量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由于某些不可预见的因素使其资信状况迅速恶化,其实际的担保能力就会大大降低,从而对银行债权的担保构成威胁。而且一般债务人所能提供的保证人都与其具有某种行业的同质性和业务的关联性,此时银行就必须承担他们“一损俱损”的风险,即市场的系统性风险。而在物保的情形,担保物的变现性和其价值将会随使用而损耗是银行面临的风险,但从整体而言,其价值不会偏离实际的使用价值太远,只要物的市场波动不会太剧烈。因此物保比人保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三、 人保优于物保之处这其实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一样,上面所提到的人的保证的缺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就是其优于物的但保的地方。人保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其便捷和高效。而且如果担保人的信用足够,其担保的效率将高于物保,具体而言:1、保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较之物权担保合同效力更为稳定、手续更为便捷。保证合同的效力只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和保证人的适格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的影响。合同成立即生效。而物权担保合同的生效除必须具有上述因素外,还受合同是否需要进行登记,登记形式是否完善,抵押、质押物是否存在及是否具有法律障碍(如所有权是否具有,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和是否合法登记等)等不可预知因素的影响,对这些因素的查证属实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由于我国的登记管理机关政出多门,互不隶属,同时又未实现计算机联网查询,因此在担保的效力问题上,保证合同与物权担保合同相比,只要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与保证资格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与确认,其所面临的未来担保合同无效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借款人在设立抵押、质押时必须对担保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投保、并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手续,质物的转移交付,程序复杂,而且还必须支出评估、保险和登记费用等,保证合同相形之下更显便捷、高效。2、 物的担保使银行面临物和人的双重风险,而保证只有一层信用风险。担保物的风险是指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在担保期间内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对债权实现的阻碍。而人的风险则指抵押或质押人的信用风险,主要指在其实施欺骗行为或偿还能力的恶化(这主要发生在以尚在建造的建筑物为抵押的情形)。在实践中问题最多而且最难解决的就是重复抵押的问题,使得抵押贷款数额几倍于抵押值。兹以一案例说明,某住房发展商A将一商业大楼的第8层楼面抵押给了银行X,并进行了合法登记。A在没有通知X和向B隐瞒这一抵押事实的前提下将该层楼面转让给了B,并与B 签订了预售合同。B又以此预购商品房作抵押向银行Y申请抵押贷款,并予以了抵押登记。于是同一层楼面在同一登记处先后作了两次登记,唯一不同的是抵押权证上的权利记载范围一为7层,一为8层,但这只是对楼层计算方式的差异,实际上是对同一楼面的两次足额抵押,即为重复抵押。当然在本案中,B由于A的欺诈而没有获得对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致使银行Y获得的后一抵押事实上是无效的。即使假设后一抵押是有效的,根据登记的先后顺序,后一抵押实际上也已无物可抵。该案的特殊之处在于,银行接受抵押的风险可能不仅来自于抵押人本身,甚至来自于第三人,因为在本案中抵押人B亦为受害人,而且在本案中登记机关亦有疏于审查之责,。在这里即使银行尽了合理的审查义务,恐怕亦难发现真相,而抵押机构又只提供形式而非实质审查,在一个信用机制尚未建立的市场里,这种风险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来自连带保证人的风险就主要是保证人的信用,除了市场系统性的风险外,银行在提供贷款之前的合理评估就可将这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四、人是活的,物是死的综上所述,也许“人是活的,物是死的”这句话准确的概括了两种担保方式的特点与利弊。“活”意味着便捷、高效和更多的选择但同样意味着不稳定和风险:“死”意味着确实、固定和更易掌握但同时意味着担保的单一和贴现的风险。但是随着企业信用的逐渐累积和重要以及对资产的价值更重于其流动而非保值,人的担保将更为确定而物的担保更在于以有限的资产盘活更多的资金而非仅限于其自身的价值时,两种担保方式将逐渐趋同。因此事实上对人保和物保何种方式更优的问题时,离不开具体的市场背景。在一个成熟、透明和信用量化的市场里,人保较之物保交易成本更低。但在信用普遍不高,企业性质趋同和系统风险很大的市场里,物保更为稳妥。这是对开头问题的一个回答,也是对我国银行实践中更乐于接受物保现象的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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