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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劳动主管部门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2-22 04:20:53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劳动主管部门

劳动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2,县级劳动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是不是人社局

原来叫县劳动局,现在叫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也许是的。

县级劳动主管部门是哪个部门是不是人社局

3,劳动局属于什么单位

所谓条管单位是指那些工作指导和人事任免都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决定的业务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电讯、工商、税务、电业、烟草、石油、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单位;劳动局现在叫做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劳动局属于什么单位

4,拖欠工资找哪个部门

发现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可以找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人民*这几个部门进行解决。也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发现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还可以找以下部门进行解决:1、劳动监察大队不管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员工可以先找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接到投诉后,会向拒发工资的公司责任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限期支付员工工资。2、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投诉后没解决的,员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3、人民*经劳动仲裁后没解决的,那么建议可以在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去*提起诉讼。并且,到*起诉的,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5,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具有哪些特点

第一,监督管理的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动行政部门。第二,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这种执法行为具有六个主要特征:(1)国家意志性。行政执法是由具体的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执法的实质是国家行政权的运行,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可以说,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以其名义实施的国家意志行为。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管理相对入都必须服从国家意志。(2)执行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落到实处。(3)具体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只能是特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也只能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不具备普遍约束力。(4)强制性。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活动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相对人只能接受并配合劳动行政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活动,相对人拒绝履行设定的义务,劳动行政部门有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权力。(5)具有优益性。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优惠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协助的义务。(6)具有单向性。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发生的行为,其效力的发生不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第三,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这种监督管理的结果会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如对违法现象和不当行为采取制裁措施等。监督管理主体要对这种后果负法律责任。监督管理对象对监督管理处理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 (1)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6,劳动部门有哪些

劳动部门分别有以下单位:国家劳动部社会保障部,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当地劳动局、卫生厅,卫生局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投诉电话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你可以看看相关的规定!也可以打电话查询你需要的投诉电话!现将劳动部《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业规定》(劳动部第5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受理群众举报违法案件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劳动监察体制建设,为劳动者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罚公正。 二、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举报制度,设置必要的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未公布举报电话的劳动行政部门或监察机构要尽快公布举报电话,以方便举报人举报劳动违法事件。
我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文章TAG:劳动劳动部部门主管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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