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0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的被告人不得再被起诉或者审判。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民事诉讼法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二、一事有哪几种情况?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有哪些规定?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有哪些规定。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一事不再理的规定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一事不再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或者判决生效后再次提起诉讼的,构成重复诉讼:1。后一个诉讼和前一个诉讼一样;2.后一诉讼的标的与前一诉讼的标的相同;3.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与前一诉讼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一诉讼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一诉讼的判决结果。
二、一事有哪几种情况?所谓一事不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以前已经由上诉*判决,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2.诉讼标的相同的案件,此前已被上诉*受理,未作出生效判决(具体为之前的上诉案件已经审理但未作出判决;前一案件一审已作出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前一诉讼在上诉过程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如果当事人在后一*提起诉讼,后一*不予受理。
2、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解析:一事不处理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起诉或者受理的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有相应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对下列起诉,应当根据各自情况分别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能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裁定准许撤诉的除外;(六)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七)不准离婚、调解的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3、* 一事不再理的法律依据法律分析:在民事诉讼中,一事原则不再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不得对已诉至*的案件重新起诉;二是判决生效后,案件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再次起诉。从*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可接受的。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为同一法律关系,但为同一诉讼请求。因为这个同件一事已经被*受理或者*判决,当然不能再起诉,*也不应该再受理,以免作出矛盾的判决,避免当事人纠缠,引起诉讼。
4、 一事不再理和重复起诉的区别一事不合规和重复起诉有一定的区别,具体如下:1。一事不合规是诉讼原则之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得重复执行。2.重复起诉是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的诉讼,或者就同一案件向两个*提起的诉讼;3.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被起诉和审判。
后诉和前诉的当事人是一样的,当事人的范围也是一样的。通常的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还包括诉讼参与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当事人是否相同,不仅是指当事人完全相同,而且后一次诉讼的当事人都包含在前一次诉讼的当事人中,与前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地位无关。
5、民事诉讼法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什么?1。民事诉讼法一事什么是不起诉原则一事不起诉原则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中的被告人不能再被起诉和审判。在民事诉讼中: (一)《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当事人撤回诉讼或者人民*按照撤回起诉处理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或者新的理由,在六个月内提起诉讼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驳回起诉。
6、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利弊分析在法学理论界,对“一事不再”原则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广义上说“为了防止对同一法律关系作出相互冲突的判决,并避免浪费时间和劳动,或者为了保持判决的确定性,有禁止再起诉的规定,理论上称之为“一事不再”原则。简而言之,已经在诉讼部门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再起诉,这个案由一旦提起,就具有了诉讼部门的效力。本诉讼的原告或被告不得以他人为被告,就同一诉讼标的在同一*或其他*提起新的诉讼或反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果诉讼标的在终审判决中判决,当事人不得进一步起诉法律关系,这种效力称为判决的实质确定性或既判力。
7、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一事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的诉权都会因为诉讼制度而被消耗,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有第二诉讼制度。诉讼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因提起诉讼而由有管辖权的*审理的状态。诉讼发生后,就说是在诉讼家族里,直到诉讼结束。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效力和判决既判力的双重内涵。
原告先告诉法官,对争议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答辩,然后法官决定诉讼是否合法成立,这就是“法律审判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诉讼,则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审判法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判的终点是“作证”,“作证”后,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归*。同时,原告的上诉权将被消灭,同一案件不能再次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