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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权,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怎么区分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2-30 22:32:55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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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怎么区分

一个有活着的权利,就是生命权。一个人有保持健康的权利,就是健康权。一个人有保持身体完成的权利,就是身体权。
一个有活着的权利,就是生命权。 一个人有保持健康的权利,就是健康权。 一个人有保持身体完成的权利,就是身体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怎么区分

2,身体权指什么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3,人身权当中的身体权主要内容是什么

你弄错了,人身权中没有身体权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并不包含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甚至剥夺自然人的生命。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健康权保护身体各组织及整体功能正常,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第 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第三,损害赔偿请求权。任何权利在受到损害时都能依法寻求赔偿,身体权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明确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 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4,哪部法律提到身体权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实施了侵犯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行为是加害人所为;3.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法律意义上的侵害,加害人须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额,关于剪头发这个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违反了公民的自由权而不是身体权,这跟身体权无关,别人侵害了你的身体造成了损伤才涉及到身体权的问题。。。。。剪头发这个问题的话,是学校规章制度的问题,如果你要追究这个问题的话可以向教委反映这个问题的不合理性,但是劝你不要有和学校打官司的念头,行政诉讼很难打的。。。。。希望能帮到你
民法通则好教育法
我国宪法到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均明文提到“公民身体”,确认公民身体权为独立的民事权利,虽然《民法通则》在“人身权”一节中仅规定了“生命”、“健康”而无“身体”,但这里的“健康”,我们应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它实际包括了身体权和健康权两项权利。《民法通则》第119条确已提到“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应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可将其作为身体权为独立人格权的立法依据,我们可以将身体权和健康权作为并列的两种人格权予以保护。

5,侵害身体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2)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3)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部曾做出《*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4) 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麻烦采纳,谢谢!

6,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侵害身体权如何赔偿

一、侵害身体权有哪些行为?(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身体的完全性、完整性,包括形式上的完全、完整和实质上的完全、完整。身体的形式完整,体现在公民对自己身体支配的观念上。公民是否接受对自己身体的检查,体现了公民对自己身体形式完整的追求。非法搜查公民身体,是指无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擅自搜查公民身体,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定程序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二)对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定为对身体权的侵害。依这一标准,构成对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如头发、眉毛、体毛、趾甲、指甲等。眉毛是人面部的重要组织,强行剃除他人眉毛,尽管不会造成肉体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是十分严重的,因而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三)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其中不破坏身体生理机能的殴打,属于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殴打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健康权,不构成轻微伤的认定为构成侵害身体权。在这种侵害身体权的情形中,受侵害人一般不需要接受治疗。(四)不损坏身体生理机能的不当外科手术。医生为病人实行手术,是为保全生命或身体的重要组织而作出的较小的牺牲,目的具有正当性,所以医生为病人实施手术一般不构成侵害病人身体权或健康权。但是,如果医生实施手术的方法不当或实施手术过度,造成病人身体的损害,则构成侵害身体权。如果损害了病人身体的生理机能,则构成侵害健康权。二、侵害身体权如何赔偿?造成受害人实际财产损失及相关损失的费用的赔偿,这部分赔偿总的原则是以受害人实际支出为依据,采取实际赔偿的原则。这部分费用包括几个部分: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 手术费、住院费等等。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当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住院费和单据为凭据。应当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得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则不予赔偿。2、相关费用,与治疗密切相关的有关费用,具体有:(1)通工损失,一般按受害人受害前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人的数额计算。(2)护理费,此费用应由医院确定,按照误工损失标准计算。经医院批准专取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可以按照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人的,其补偿标准应当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3)交通费,即送受害人去本地医院及外地医院治疗的交通费及护理人员因护理而支出的交通费,此费用按实际支出赔偿。(4)住宿费,包括受害人去外地治疗的住宿费及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出费用也按实际支出赔偿、以上赔偿项目的赔偿额应当分类计算,然后汇总请求。
侵害身体权的行为指侵害公民身体的器官或组织,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在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下列几种情形:(1) 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没有依照法定程序对公民进行搜查即为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对于超市因怀疑顾客有偷窃行为而擅自搜身的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人格尊严,也侵害了顾客的身体权。(2) 不影响身体健康的情况下对公民身体进行破坏。一般来讲,对公民的身体进行破坏,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健康权的侵害;未造成严重痛楚的,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实施的行为就是侵害身体权,比如对头发、指甲、眉毛的破坏。虽然这些行为没有对该公民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但却会影响公民的外在形象,使其不能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心理上遭到伤害,因而属于其害身体权的行为。(3) 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可能侵害公民的身体,也可能侵害公民的健康和生命。根据殴打造成的后果不同,行为人将面临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经司法鉴定,殴打后果构成轻伤或更重的伤害,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轻伤的将只承担民事责任。其中,造成轻微伤害的,要承担侵害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按照侵害身体权追究责任。2001年7月6日*部曾做出《*部关于如何认定轻微伤害问题的批复》,其中建议“对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可以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害的鉴定》” (4) 对尸体的损害。公民的身体权如同名誉权、肖像权一样,不仅在其生前存在,在其死后也存在。由于尸体和死亡公民的人格利益和其近亲属的人格利益以及社会道德因素密切相关,法律有必要在公民死后继续对其身体给予保护,因此法律明确禁止非法损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以及其他侵害尸体的行为。对于侵害尸体的行为,该公民的继承人或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提起诉讼,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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